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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志汉 合肥律师刘志汉 今天! m5 L: k: k* D%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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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次接到求助,徐某某在合肥某轮胎公司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伤情严重,当时带班的工头安排将其送到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就不再理会这件事了,由于跟随同村的人一起来上班,时间不到一个月,他自己也不知道是帮哪家单位干活,哪家单位是用人单位,暂无法确定,这样就难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支付医疗费等赔偿主张陷入困境。向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求助时,工作人员提出需要提供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才有申报工伤的可能,但是他们手上没有任何材料。" F7 [- y) s, w l4 j% N%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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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F8 h2 _8 ]从上述的案例可知,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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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L% v# s9 |! S" b现实中仍然有许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也无法取得《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者在遇到这样情况该怎么办呢?我们建议:首先,自己在入职后,用人单位录用自己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工作服领用签收的单据、工作上口头或书面的分配安排、参加会议或培训的签到表、载有自己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譬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自己名字的各种通知、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处分通知文件、借款单、报销凭证等书面资料复印件或所拍的照片,其次,自己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上等等事宜的录音,拍摄自己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再次,自己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业务洽谈譬如合同、邮件、代收邮件物品等等,譬如代表公司签收快递、包裹,代表单位收货、签订合同等。: g/ b( h. Z8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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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z! U+ g* j9 q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劳动法等法律虽然对劳动合同签订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图通过此举来逃避的相关法律义务,也有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公司统一保管,劳动者手上没有,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缺没有合同书文本的情况下,我们所处理的很多劳动类案件中,在由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时,不乏有全盘否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特别是建筑行业以及外包业务领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虽然在某某单位场地里上班,究竟与哪家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连劳动者自己都搞不清,待发生意外譬如工伤时,再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为时已晚,因此我们再次给予一个补救性的建议,此时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如何承诺,受伤时立即报警及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报告,以便给后续维权留下法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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