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要求:
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加强差异化监管执法
推动“好”的企业自主管理,对“差”的企业重点监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在北京、河北、辽宁、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市),北京房山区、河北秦皇岛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福建泉州市、山东东营市、广东珠海市、广西柳州市、陕西咸阳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江苏江阴市、浙江嘉兴市和德清县等14个市(县、区)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体系创建质量,推动安全监管方式创新。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要求,2017年各示范试点地区共注册入网企业152万家,出台制度办法170余项,制定查报标准1200余个,自查自改隐患超过1000万条,其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1.4万条,各项指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提升,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通知指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地区没有把体系建设作为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的抓手,没有把体系建设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有效结合起来;
二是有的地区标准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还没有有效开展起来,体系运转还不够顺畅;
三是有的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或原地踏步,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自主排查治理隐患,特别是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水平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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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示范试点地区要准确把握体系建设工作思路,切实发挥体系建设在安全监管实践中的作用。要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理。要完善配套制度办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开展宣传培训交流,加强基础工作支撑。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示范试点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取消示范试点。
通知强调,各示范试点地区推动体系建设要持续在“四个加强”上下功夫,即:
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全员自主排查隐患的积极性,督促企业落实“一企一清单”;
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提升源头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加强运用“互联网+单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
加强绩效考核评估,实施差异化执法,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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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体系建设不只是建立一套信息系统报送隐患,更重要的是强化成果应用,实行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执法,推动“好”的企业自主管理,对“差”的企业重点监管,将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给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通知要求,各示范试点地区要结合企业行业类别、风险大小等因素,量化绩效考核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自查自改自报情况进行动态评级,并将评级结果作为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要将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提高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各示范试点地区要紧密结合相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等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行业排查标准,督促企业针对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物品和岗位,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级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责任,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