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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理】检察院为何取消了对安监站长的刑事责任追究?你需要学习的策略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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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理】检察院为何取消了对安监站长的刑事责任追究?你需要学习的策略②
& X2 \7 m$ k6 G' }% s1 H原创: 邹贵亮 [url=]中国安全生产网[/url]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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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依法追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先明确自身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知责才能尽责。近期。我们推出了一名基层安监局长的用心之作——《以案说理|关于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你需要学习的策略》系列内容,和广大安全人一起学习关于安全生产追责的有关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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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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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三
条件与资源状况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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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履职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与资源基础之上的。只有满足了履职的条件与资源,责任主体才能完全承担履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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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人员是全面履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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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配置是责任主体履职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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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形成以来,其力量虽逐步有所增加,但远远适应不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范围扩大和工作量增加的需要,最为突出的表现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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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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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情况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自上而下呈倒三角形、逐级衰减的状况,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力量十分薄弱,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又直接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监管,而这部分对于安监部门来说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又较为直接和较大,必然要投入相对较多的力量加以保障,投入面上协调、直接从事综合监管工作的人员则少之又少,在一些市从事综合监管的人员只有1-2人,县级安监机构中从事综合监管的人员还不到1人,人员的严重不足是直接导致一些综合监管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和保持应有力度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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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员总体结构亟待改善、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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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级尤其是市、县两级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中相当部分没有独立的人事权,法律、建筑、化工、交通、矿山、机械及综合方面等急需的人才又不太大愿意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工作,所配的人员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应安全生监管工作的需要,相当部分人员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综合监管范围内行业或领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定和相关知识、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应把握的角度、内容及方式,对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及应有的技巧等还不够了解和熟悉,难以发挥监管工作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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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的日常工作条件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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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总体不足,相当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没有交通工具,没有录相、照相设备、传真通讯设备等,个别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只能骑摩托车或乘出租车赶到事故现场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效能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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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安全生产监管还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中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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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有所从事的工作中有相当部分诸如安全生产培训、技术服务、政策咨询、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有关审核项目中的一些技术性、事务性内容,可以交由技术支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中介机构数量不足、个别中介机构违规从业、垄断业务、收费过高、服务水平及质量低下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还无法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帮手和有效的支撑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时间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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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监管力量普遍不足,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中不乏出现“有限职权、无限责任”的案例。目前已在一些地方出现从履职的条件与资源入手破解责任追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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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行力是全面履职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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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属责任主体履职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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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全生产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履职素质要求很高。因为大多数责任主体没有接受过矿山、危化等方面的专业学习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上是有天然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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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就个人而言,就是把想干的事情干成功的能力。对于一个单位,执行力就是一套有效的系统、体系、组织、文化和技术操作方法等把决策转化为结果的能力,是一步步实现目标的能力。没有执行力,无论战略蓝图多么宏伟或者单位组织结构多么科学合理,都无法发挥其本身的威力。我们每年都会制定具体的年度计划和方针目标,人人头上有指标,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可以说各级单位、各个部门不是目标不明确,不是措施不得力,不是制度不健全,但还是会有工作目标不能按预期实现,很多只是基本实现或勉强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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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在于落实每项计划、方案、要求时打了折扣,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还是缺乏执行力,简言之,执行没到位,我们是履职了,但没有全面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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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资源状况及运用
2013年12月2日,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280m3高炉按计划预休风,在炉顶安装探尺后,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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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时20分左右,开始送风降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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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4时30分炉温超出控制指标,强行休风停炉,停炉时料面降至1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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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时左右,1280m3高炉作业区按分工组织炉前工卸风口牛头直管和风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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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时30分,炉前人员停止作业安排吃饭。高炉南北出铁场的外协工队仍继续组织尤XX等人在南出铁场清理撇渣器残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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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时20分左右,高炉内部突然发生塌料,喷出的热料将经过风口平台的尤XX和谷XX烧伤,丁XX与刘XX由炉前吊装口坠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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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炼铁厂1280m3高炉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对料面降至距风口水平1.2米,炉温超出控制指标,强行休风停炉,存在随时塌料的危险,虽有预测但采取的有效防范控制措施不够,且外协工队员工随意进入风口平台区域,致使高炉发生塌料时将现场人员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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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原因中有一条为:
街道安监站长期未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监管明显不到位。2014年2月11日,县检察院开始对街道安监站站长进行有关渎职的调查取证。检察院调查人员认为,事故发生企业属于高危企业,按市政府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街道安监站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街道安监站站长对该企业已21个月未安排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存在渎职行为。在县检察院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街道安监站反映了两条主要意见:
一是街道共有生产企业231家,其中属重点监管企业122家,而街道安监站只有2人(包括站长),人员不足导致无法按要求开展全覆盖检查;
二是街道安监站一直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并没有不履职行为。最后,县检察院取消了对街道安监站站长的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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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主要是安全生产履职条件与资源状况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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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四
心智技能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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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之一是促进责任主体有效地监管,实现责任主体认知和情感素质的和谐发展。而要促进责任主体有效地监管,揭示责任主体监管的心理机制十分必要。责任主体的监管成效始终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结果性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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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责任主体监管成效的因素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环境因素,即与监管相关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二是责任主体自身的心智因素,如智力、监管动机、自我效能感等。责任主体的心智因素是影响监管成效的内因,环境因素是外因,外因需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心智技能既与履职密切相关,也与履职结果的运用密切相关。$ c& d( b/ z; X" `!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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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技能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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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是人的一种行为标志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监管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行为;有什么样的监管行为,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结果。人的监管心智虽然无形,却能决定监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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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心智技能主要是指责任主体对安全世界反映到人脑中来的种种现象进行整理加工,形成支配个体思考问题和采取行为的思维定势和假设。人对其关注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运动规律以及自身感受偏好大都有着较为固定的认识及选择,人的心智活动因此沿着大致稳定的轨迹进行。对安全生产发展规律的不同认识以及对自身偏好的不同选择形成不同的心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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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的产生来源于自然的和必然的两种属性。心智的产生源于“物积”效应。“物”是对物质、事物的认识、分解和观点。“积”是指对“物”的沉淀、积累、累加。“物积”效应是心智的中心源,可分解为“正物积”和“负物积”。“正物积”是指表现出来积极的、向上的、前进的、有益于他人的;“负物积”则是指表现出来消极的、下降的、倒退的、有害他人的。心智产生的自然性包括唯物性和唯心性两部分。唯物性是指来源于对物质的认识过程所折射的、改变的。“物积”效应的产生是唯物性的依据。心智产生的唯心性,则是指来源于人的思维对物质的任意改变和创造,没有依据、没有理由、自发的、本能的。心智的必然性主要指心智由外部条件的作用,改变和改善内部因素而发生变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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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心智活动是多方面的,解读一个人的心智活动,就要全面地了解他的觉醒、认知、情感和意向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不但要了解他的认知活动,而且要知道他的觉醒、情感和意向状态。一位资深的管理学家曾说过,只有人心和哲学才是完成伟大事业的原动力。所以我们必须首先培养这种心智。心智模式将隐藏于认知个体内心的种种独特的看待、思考、处理问题的方式和对某些事物的概括性看法及假设进行了概括。认为心智模式是根深蒂固于心中,影响人们如何了解世界,以及如何采取行动的许多假设、成见或图像、印象。人总是因各自的个人经历、工作经验、知识素养、价值观念等形成较为固定的思维认识方式和行为习惯。而心智模式一旦形成,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从某个固定的角度去认识、思考问题,并用习惯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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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技能与履职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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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一个特殊的专业领域,责任主体需要具备多种心智技能,其中最基本的心智有:专门领域知识心智、标准判断心智、内在动机心智、问题发现心智、说服传播心智及多元文化融合心智等。对这些心智,笔者曾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这本专著的第五章有过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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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责任主体应具备的六种基本心智,这些心智的有无和多少可能会影响责任主体的成长和发展。这六种心智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动态性,专门领域知识心智和多元文化融合心智,是责任主体获得必要知识经验的重要基础,而专门领域判断标准心智、内在动机心智和问题发现心智是责任主体做出创造性成就的动力,对责任主体有方向性的引领作用,说服传播心智则使责任主体将个体化的经验让更大范围的群体所接纳和传播。它们在责任主体成长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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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在履职初期,主要任务是完成对安全生产领域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学习,并获得其他文化、其他知识领域的相关经验,在此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领域知识心智和文化经验心智;当知识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之后,责任主体会逐渐掌握判断监管对象安全水平高下的标准,形成领域标准判断心智;接下来责任主体则有机会在领域标准判断心智、内在动机心智和问题发现心智的联合作用下,形成创新性的履职方案;最后这些履职方案仍然要靠责任主体的说服传播心智去让相关的社会领域或履职对象采纳,从而转化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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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经过这六大心智的运用,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履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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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技能与履职结果的运用
2016年11月19日1时20分左右,在衡水天润公司和南京隆信公司合作实验生产噻唑烷过程中发生甲硫醇等有毒气体外泄,致当班操作人员中毒,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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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人员进行冒险试验生产而造成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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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天润公司和隆信公司合作工业化实验噻唑烷过程中,使用了不成熟的生产技术,并且工艺设计也存在缺陷,从而造成副产品甲硫醇等有毒混合气体外泄,致使主操作工中毒,现场人员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后,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艾某某、监管二科负责人胡某某、衡水工业新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区副主任马某、安监站站长魏某某四人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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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检察院指控上述四人在任职期间,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工作职责,对辖区衡水天润公司进行认真、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天润公司采用合作公司不成熟的技术,擅自组织职工冒险进行噻唑烷工业化试验失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发现衡水天润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组织人员冒险试验生产,致使在违规进行噻唑烷工业化试验过程中发生有毒气体外泄,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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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胡某某、艾某某等四名安监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案件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开庭。通过激烈的辩论,2018年3月8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艾某某等四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四人的起诉。法院认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四名被告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特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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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检察机关最终撤回对四名安监人员的起诉,案件当事人与辩护人的心智技能运用十分关键。心智技能的运用是非常广泛的,其中也包括履职结果的运用。许多责任主体因为没有被追责的经历,在检察、监察等追责主体面前十分紧张,不能客观地描述自身的履职事实,致使追责的“铁证”与客观的履职事实之间滋生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距离。这种距离结果常常会造成责任主体的失落与痛心,是责任主体心智技能不足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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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作者:邹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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