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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春市人民政府批复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建议对25名责任人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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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w6 \: _/ y. Y, t" [, A( u& I【事故概况】
n0 B$ ~+ z% w% ~2017年5月7日7时24分左右,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分包单位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鹰潭-抚州-罗坊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紧线作业时,181#塔发生倒塔,造成在181#塔上5名施工员工随塔跌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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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性】
/ ^$ ]) ?1 R. b/ x7 g7 a2 q这是一起因分包单位施工班组长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监理单位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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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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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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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对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52万元的罚款、对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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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理
8 D. |$ N8 f, L- S E9 M1.李隆平,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未执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忽视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就指挥作业人员登塔放线紧线,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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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林志,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抚罗I回旧塔#181—#151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擅自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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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登华、陈遵红、张林生、巫尔阿八、刘洪全作为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班成员,没有拒绝现场违章指挥,没有检查塔根地脚螺栓螺帽是否紧固,拉线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线紧线,属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考虑到刘洪全重伤,其余四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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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德勇,男,分包单位四川强光工程公司181#组塔班组负责人,完成181#塔组立后,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为事故埋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0.8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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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继荣,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负责人,对工程疏于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给其弟蒋林志,对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安全教育不够,对工程转序自验收走过场,对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监督执行不力,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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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樊从侯,男,四川强光分包队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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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明龙,男,48岁,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施工副队长,171#、180#、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默认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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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开岩,男,48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送电工,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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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童捷,男,33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员。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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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建明,男,37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其为该施工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对方案的现场执行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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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段勇昌,男,39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质检员。其对日常施工转序质量检查验收抓的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遗失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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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济深,男,54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材料员。其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对螺帽遗失考核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螺帽遗失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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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晓雷,男,45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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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凯,男,33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工作检查管理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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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熊贵全,男,51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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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南禾根,男,42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其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整改、转序质量抽查、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与考核,抓得不实、做得不细、考核不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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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余连华,男,55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安质部主任。其对日常反违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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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胡国飞,男,44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其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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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徐武华,男,40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现场监理员。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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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胡来国,男,56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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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连拥军,男,45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总监。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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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石宏伟,男,54岁,中共党员,现任监理单位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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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龚文凯,男,41岁,中共党员。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经理,对施工单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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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玥,男,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对线路施工现场中铁塔塔基是否牢固、拉线是否牢靠的技术指标监督执行不够,由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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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左云,男,中共党员,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副经理兼安全专职,对施工单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由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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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处理建议
2 M7 Q7 q* Z( Q* M2 q! m) F( k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议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向对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L; e+ O! t" h请江西省发改委能源局、江西省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及相关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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