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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R, e% s5 D7 ]近日,江苏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做好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包括2013、2014年度未年报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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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满三年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苏工商企信〔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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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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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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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规范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9 t, N" k' d+ J( ^, k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包括2013、2014年度未年报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
: x9 g$ V# A. _9 i清理规范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 k8 N. `5 l4 s* X二、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 K2 w3 S+ Y1 S* a(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 x r- F/ P+ o; U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 a; n0 l2 N/ _7 H3 _4 P(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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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处置: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规范对象存在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规范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督促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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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9 j0 k! }7 X& n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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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2013、2014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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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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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应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7 s4 X6 o+ r$ k9 n+ k& A2 m三、救济问题
1 O5 g' V& d9 D) t# J6 P!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应提供该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前近六个月(非公司企业一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登记机关依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处理。对企业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应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对企业擅自变更住所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4 S% e: P4 P" N1 l) y有关问题和清理规范情况请及时书面报送至省局企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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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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