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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2018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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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仍未认真执行,甚至个别检测单位为达到承接检测业务的目的,屈从于施工单位的不正当要求而出具虚假报告,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w7 I0 I l& ~, ?- G
) j V9 z e' I5 T' h8 P为此,《规定》再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同时明确了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具体职责;细化了委托检测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可有效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还专门提出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四类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增强了监督执法的可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提出,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履行质量检测责任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不仅将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进行处罚,还将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 {' U2 h1 A0 ~5 M2 [《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规定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使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得到更有效的贯彻执行,同时对制止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 s+ f) O, z' ]! k" b) S/ E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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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3 j6 Y' [1 z/ o& P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 i6 S8 m! ]4 I% v% F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对见证试样(件)的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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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验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 [ `" z2 V4 _) a9 `/ x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试样(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封样的过程进行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并对见证试样(件)的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及时通过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4 `( P& u- f8 j( F4 F- ]第六条 检测单位收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委托单、样品、样品封样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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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并按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见附件。
; M O. n" s& V$ s. g7 e第八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情形:
(一)建设单位未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三)检测项目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检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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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履行质量检测责任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第八十八条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第一百零二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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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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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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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波纹管;
(九)道路、桥梁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土工合成材料、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检查井用模块、支座、井盖、篦子、排水管;
(十)加固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建筑外窗、塑料及金属型材、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活动外遮阳设施、太阳能热水集热设备、配电和照明节能工程所用的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等;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网架节点;
(十三)装饰装修用铝塑复合板、涂料、腻子、胶粘剂、人造板、饰面板、石材、瓷质砖等;
(十四)管材、管件;
(十五)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浆料;
(十六)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进场复验项目。
二、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
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
(二)钢结构实体检测
1.钢结构网架变形及节点承载力;
2.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3.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5.锚杆、土钉拉拔力检测;
6.地基系数。
(四)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测、保温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检测;
2.建筑外窗气密性、水密性实体检测;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检测
1.土壤中氡浓度;
2.室内环境污染物(氡、甲醛、氨、苯、TVOC);
3.室内新风量;
4.分户墙空气隔声、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
(六)隧道
1.喷射混凝土强度;
2.衬砌厚度、衬砌内部钢架、钢筋分布;
3.空洞和不密实区。
(七)桥梁工程
1.预制梁静载弯曲;
2.桥梁荷载试验;
3.预应力孔道摩阻损失;
4.支座安装质量。
(八)道路工程
1.路基;
2.基层;
3.水泥混凝土面层;
4.沥青混合料面层;
5.石材面层、路面砖等预制小构件面层。
(九)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实体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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