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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涵盖《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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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0 15: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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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涵盖《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刑事犯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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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编对照《安全生产法》、《刑法》将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可能遇到的全部刑事法律风险点统计到一张表格中,希望能够对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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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手机横过来看表格更方便】
  
序号
风险点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责任后果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重大责任事故罪、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构成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5
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了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
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
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8
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9
事故抢救、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构成犯罪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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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洪波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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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监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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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1 05: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领导人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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