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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成整改擅自开工致11人死亡,7人被判刑,经历了什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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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14 14: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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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成整改擅自开工致11人死亡,7人被判刑,经历了什么过程?
    4 V% M8 ~9 r, X  d6 I& N2018-01-12 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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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湖北恩施州巴东县辛家煤矿边角煤采区+617采煤工作面中部距下出口52m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被煤炭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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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1日,湖北恩施州巴东县“12·5”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驻矿股东黄勇、矿长王次良、防突矿长邓富民、安全矿长向运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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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2018年1月3日,“12·5”辛家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人黄某等7人, 被该县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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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经过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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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9月,恩施州巴东县辛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家煤矿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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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任命王某良为矿长、邓某民为通防副总工程师(防突副矿长)、鄢某为技术副矿长、向某平为防突副矿长、张某安为安全副矿长、李某为生产副矿长,作为公司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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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至同年8月期间,辛家煤矿公司在未收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关于春节后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采煤——日常生产工人分早、中、晚三班轮流下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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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9月28日,湖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州、县安监局对辛家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现场指出“+617m采煤工作面支柱不成排、不成行;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617m采煤工作面、+660回风巷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等21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下达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待所列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毕后,提出申请;经县安监局复查合格后,报省、州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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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辛家煤矿公司在黄某主持下,制定了整改方案,成立了隐患整改领导小组,但该公司在没有完成整改并报备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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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2016年12月5日,由安全副矿长张某安带领中班工人下井采煤,19时10分,矿井+617m作业面中部距下出口52m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名工人被煤炭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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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技术鉴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处于应力叠加区,矿井在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采煤作业,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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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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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王某良、邓某民、鄢某、向某平、张某安、李某作为辛家煤矿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但7被告人没有取得煤矿负责人或管理员相应资质证书、不具备相应任职学历,,在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煤矿多次出现瓦斯突出预兆、生产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前提下,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指令,擅自生产,严重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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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上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积极施救和全部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黄某、王某良有期徒刑2年;邓某民有期徒刑1年10个月;鄢某、向某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张某安、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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