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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审核都是审核员按照审核计划安排的部门和标准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员到现场会抓紧时间去寻找相关的客观证据,以求得审核发现。 在审核中,审核员拿着条款(准则)去找客观证据,在寻找到的“客观证据”(问题)之后还必须要将它与某个条款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与它有关。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这“客观证据”(问题)是不是可以成为审核所需要的、是与这条(准则)有关的客观证据。这是种“客观证据”(问题)与某个条款进行比较,是审核中客观存在的必须的活动,“对标”、“判标”也是审核员的必须具备的能力。鉴于此原因,每逢考试在试题中也常会有让学员作“判标”的题目。 在对标、“判标”中,往往一个“客观证据”(问题)需经过与几个条款多次比较之后,才能确定这“客观证据”(问题)是与某个条款有关的,或者它与这些审核条款没有无关。 某人“秀”出的长篇大论,企图力证拿着条款(准则)找到的就必须是审核证据,若你还要将找到的“客观证据”(问题)再来与某个条款进行比较,这就是“无头苍蝇式在撞乱撞的审核”。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符合逻辑。但实际审核中,“以条款找证据”,谁也不能保证“客观证据”一找一个准(无须与准则比较的)。任何审核员都需要将“客观证据”(问题)与条款比较之后,才能确定它与准则的相关性,至多,老审核员在“客观证据”(问题)与条款比较时速度快一点罢了。新手可能会经常遇到“找到问题再与某个条款进行比较“的“难题”,因此网站上发帖求“判标”的人也是很多。发生这情况的审核员一点没有什么可惭愧,也没有什么可以被人嘲笑的。恰恰那种要你达到“以条款找证据”、必须找到的“客观证据”(问题)一定就是审核证据的要求,是一种不切合实际、荒谬的要求,对初学审核员讲,给你们规定这样无理要求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让你们自己感到愧疚,挫伤你们自信心。反过来,这也是为了显示他很有能耐和神秘高大。 如果,由于有的审核员在将“客观证据”(问题)与某个条款准则进行比较时、判定是否有关出现了偏差,其结果就会造成判定的不符合项会发生错误或不合适,所以“客观证据”(问题)与某个条款比较过程十分重要,要细心实施。至所以发生“判标”错误,可能就是因为你对标准没有吃透或条款不太熟悉造成的;所以我们在平时审核中,时间允许的话,可以拿见到的问题经常与条款作比较练习,逐步去提高“对标”、“判标”能力。 在审核中,审核组也会碰到因对标、“判标”问题而发生热烈的争论,当然,这也是一个交流学习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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