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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万华油品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公布 区安监局局长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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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22: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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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万华油品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公布 区安监局局长被撤职2 l1 ^$ k$ o* D; j2 R8 P; k; U: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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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日,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的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6.6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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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2017•4•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了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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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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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增保,万华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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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健,江苏泰兴盛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铭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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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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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龙江,万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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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桂盛,盛铭公司安庆现场负责人,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组织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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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母勇,盛铭公司安庆现场技术负责人,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参与者。在盛铭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为其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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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祝含军,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因涉嫌渎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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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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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戴圣,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局长。未严格履行环保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参加环保检查中发现万华公司非法生产问题未作及时、有效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督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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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士图,大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大观区环保局移送的万华公司安全隐患问题线索未依法处理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鉴于任士图2016年10月后参加为期一年的驻点招商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17条的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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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汪鑫,大观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万华公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盛铭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未依法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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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朱敬忠,大观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对大观区环保局移送的万华公司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组织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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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成德,大观区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2017年3月22日对万华公司检查时,对本局2月17日函告开发区管委会彻底关闭万华公司蒸汽阀门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复查确认,对当日专家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督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17条的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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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汪海,大观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对2017年3月22日专家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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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章兆万,大观区环保局局长。对2017年3月22日专家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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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程刚,2017年1月起任大观区委常委、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不力,对万华公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园区蒸汽管理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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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丁庆,大观区人大副主任,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任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后期为常务副主任)。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不力,对万华公司长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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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张健,2017年1月起任大观区副区长,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对大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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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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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69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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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盛铭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69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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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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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潘功发,大观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兼任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安庆市政府对潘功发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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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爱武,大观区区委书记,2012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任大观区区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安庆市委对王爱武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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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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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责成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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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责成大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观区安全监管局、大观区环保局向大观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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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责成大观区人民政府向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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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涉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安庆市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落实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对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庆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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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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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特别是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抓紧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六项”机制,持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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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此次事故和其他典型事故为案例,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集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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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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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治监管执法“宽、松、软”和“不会、不愿、不敢、不规范”问题,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要实行事前问责,对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责。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改变以检查代替执法、以要求代替处罚等现象,以严格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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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扎实开展“僵尸企业”“停产停业企业”安全排查治理。聚焦“僵尸企业”“停产停业企业”开展全覆盖排查,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分地区分行业领域落实整治任务、措施、时限、资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建立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要明确时间节点,坚决关停;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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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源头管控,防止化工产业转移带来新风险。统筹规划编制,规范化工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核清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明确功能定位,强化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品储存项目要依法关闭退出。严格安全准入,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部门联合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禁止引进国家限制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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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督查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推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综合治理任务实行清单管理,研究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完成一项、验收一项,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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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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