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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这些隐患写文书
$ |# l+ X$ p3 E- o; n一、安全出口: 1、应加装“安全出口”标志 2、“安全出口”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制标志一般不符合要求 3、应加装应急照明灯 4、不得锁闭 5、不得堵占 6、不得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 7、疏散门应向外(疏散方向)开启 8、电子门、旋转门、卷帘门不得作为疏散门使用 9、安全出口两侧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10、安全出口宽度应符合要求 二、疏散通道: 1、不得堵占 2、通道宽度应符合要求(商场、车间) 3、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 《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9 O1 X4 I" y' E) b, M# P4 }
& e$ E* U: r7 u$ c5 \+ o! S- ]$ S 三、安全标志: 1、符合国家标准 2、在规定和需要的位置设置 3、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4、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5、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6、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 7、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8、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四、梯子: 1、梯子应有整体的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撑杆距离底部支撑面高度应不大于2米。 2、踏棍应水平设置,各踏棍应相互平行且间隔相等。 3、应设置防滑踢脚 4、在为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梯子不应在光滑的表面使用 5、梯子不应同时由一人以上攀登。 6、折梯不应作为单梯使用或在合拢状态使用。 7、不应踏在或站立在折梯顶帽或折梯顶部踏板上 8、梯子不应被用作支撑物、杠杆等其他非预订用途 9、梯子不应架设在脚手架上获得附加高度 10、不应将单梯连接或固定在一起以加大工作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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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平台: 1、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2、敞开边缘的防护栏杆应设置踢脚板 3、钢平台铺板应平整,不应有歪斜等缺陷 4、防护栏杆应包括扶手、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结构形式 5、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大于500MM 6、防护栏杆不低于900MM或1050MM 7、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 8、立柱不应安装在踢脚板上 9、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10、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或防滑处理的钢板铺装 11、平台铺设钢板不应搭接 六、配电箱 1、应配有铭牌 2、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3、安装强度应牢固 4、配电箱内部应干净,无杂物 5、控制回路标识齐全 6、配线整齐,无绞线现象 7、统一端子只能敷接一根导线 8、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 汇流排 9、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10、照明配电箱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1、导线颜色使用正确 12、箱门与箱体做跨接 13、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14、强弱点端子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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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插头插座: 1、插座的面板应完整,无碎裂 2、插座零件应齐全 3、灯座只能用于灯头的连接。 4、器具的电源插头应完全插入固定的电源插座内,且保证电源插头与电源插座接触良好。 5、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6、不得在插头插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7、不得使用万能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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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照明灯具: 1、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 5m 2、质量大于0.5kg的软线吊灯,灯具的电源线不应受力 3、由接线盒引至嵌入式灯具或槽灯的绝缘导线应采用柔性导管保护,不得裸露。 4、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不应有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5、不应从带插座的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器具。 6、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 7、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 V5 ?1 i$ _: p& ]* c$ I# R1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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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线敷设 1、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不得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 2、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 0.6m。 3、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4、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5、电缆不应再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6、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1 )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 0.3m;2 )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 1.0m; 7、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 0.1m 8、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9、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10、导线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11、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12、金属槽盒的连接处,不得设在穿越楼板或墙壁等孔处。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5.1.1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用电安全导则》(GB/ T 13869-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 17 部分 : 电气照明装置施 工质 量 检 验》(DL / T 5 16 1.17 一 20 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十、防护罩的安装 1、砂轮防护罩应由圆周构件和两侧构件构成,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 2、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 凡高度在 之内的所有传动带 转轴传动链 联轴节 带轮齿轮 飞轮 链轮 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 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有可能造成缠绕、吸人或卷人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们所处位置是安全的。 《加工中心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8568一2001)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3.5.1 十一、焊接作业 1、焊接区域应设警示标志 2、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 3、应开具动火证 4、作业现场应设置灭火器材 5、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以防止气流相互倒灌。 6、氧气瓶应使用蓝色软管 7、乙炔瓶应使用红色软管 8、乙炔瓶、氧气瓶安放距离符合要求 9、气瓶应稳固,采取防倾倒措施 10、气瓶不应受阳光暴晒 11、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减压器应合格有效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十二、圆锯 1、电源开关应安装在机器上或接近机器的位置,并且易于识别和接近。 2、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应设置防护装置 3、加工木材的木工机械应配置收集粉尘和木屑的单机吸尘设备或连接集中吸尘设备。 4、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 5、木工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6、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十三、液化石油气钢瓶 1、钢瓶应配有用以保护瓶阀的护罩和用以保持钢瓶稳定的底座。护罩和底座应焊接在瓶体上。 2、钢瓶应贮存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且不受日光暴晒的地方。 3、因座底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4、因腐蚀严重,难以确定腐蚀范围和深度的钢瓶应报废。 5、气瓶安全阀无明显损坏,使用部件无腐蚀或变形 6、钢瓶严禁倒置使用。严禁用火、蒸汽、热水以及其它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 7、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8、气瓶安全阀无明显损坏,使用部件无腐蚀或变形 9、气瓶不得在地下室使用 10、气瓶在有效期内 1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12、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13、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8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5.1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7.3.2 《液化石油气储运》(SY/T6356-2010)8.2.1.3 {" q( @* i; i( n: M* V
6 I- W5 A6 q8 O4 ^$ V 十四、消防栓: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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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灭火器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 3、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5、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 6、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7、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 8、1211灭火器被淘汰 9、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指示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10、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灭火器判废。 11、充装量大于 3kg(L)的灭火器应配有喷射软管。 12、不得圈占灭火器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12)6.7.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1 十六、工业气瓶 1、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和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 2、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签。 3、禁止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4、气瓶运输时应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方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5、瓶倾倒。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敲击气瓶。 6、空瓶与气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7、气瓶颜色符合相关规定 8、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 9、应设置安全标志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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