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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将接受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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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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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将接受专项监督检查2017-10-16 质量与认证. z; B( N* R1 G#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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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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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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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认实联〔201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家计量认证机械汽车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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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工作部署,不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机动车检测数据质量,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经协商一致,结合各自监管职能,拟联合开展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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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监督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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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要求,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构建部门联动机制,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行为,确保机动车检测数据质量,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联合组织实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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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监督检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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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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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本部门监督检查计划,联合或自行组织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加大现场检查比例,对违法违规检验检测机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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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和检查结果,11月底前应分别向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及时报告,并向同级部门互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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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联合组织双随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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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其中山东、广东、河北、河南、四川、云南、江西、黑龙江、湖南、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抽取10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西藏自治区暂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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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间为9-10月,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检管理规定及环检管理规定。检查组由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有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实施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每部门派遣观察员不超过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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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监督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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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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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排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国家组织的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现场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对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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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应积极协助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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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项检查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支出,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具体协助组织实施,中国汽车摩托车检测认证联盟提供技术支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专家实施监督检查,合规使用有关监督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环境保护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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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检查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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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取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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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组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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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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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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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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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对普遍性、系统性问题进行整治;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强化检验监管系统应用,建立部门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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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国家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严格依法实施查处,处理结果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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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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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汪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34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联系人:裴二阳、王丹心
联系电话:010-68594987、685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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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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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23: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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