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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检测公司被罚10万并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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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6 19: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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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检测公司被罚10万并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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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环保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山东省金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实验室并从事检测业务,被罚款10万元,并被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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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山东省金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1年在高新区正丰路554号7号科研楼608室建设实验室并从事检测业务。济南市环保局对山东省金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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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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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17]第G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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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山东省金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0925X0
法定代表人:钟学亮
职务:董事长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7号科研楼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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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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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于2011年在高新区正丰路554号7号科研楼608室建设实验室并从事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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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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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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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年9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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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听告字〔2017〕G042号)、2017年9月2 日《送达回执》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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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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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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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处以罚款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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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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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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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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