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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t O% ~8 z6 g7 \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对所以死记”的原因,
8 q3 |- M6 P5 P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8 w, ^8 k2 q' U4 ?( {首先,这是一个判断,可以视作“审核发现”。8 o( m% ~1 H% p8 \" q8 O
而GBT 19011中的审核发现 定义 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e# u8 w$ U. G8 R8 s$ ~- N
【审核准则】的定义是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而绝非仅限定于9001标准,虽然大部分情况,会以9001为审核准则。
9 e4 Q- L" X3 q4 }( ^' J1 k& }- V1 f' u6 T1 F3 A
打个比方,如果组织的审核准则是IATF16949,IATF的外包补充要求进行对比评价了吗?9 x+ z4 x: N$ g5 G8 c* ~ U h
如果该组织审核准则包括ISO9004,那么ISO9004的6.4外部供方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c. u, v5 M" @+ i4 R8 s+ V
如果该组织自己有一套非常有效的供应商相关的体系(例如JIT)并纳入审核准则,那么更不用说了。
5 F) m0 t8 ]! l- O) x' _1 o3 T最后,从更概括的角度上说,判断过程是否有效的标准,绝非在于其是否符合了体系中的条文要求(8.4只有“应”做的事,而没有“果”,因为“果”不是质量体系给的),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结果。这一题本身就犯了这个错误,所以细节的讨论个人认为也没有意义和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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