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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对所以死记”的原因,4 R8 i9 ]( c! g. K# h2 z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Z( ~! k; y# K" g$ f4 J3 i+ f: y4 p
首先,这是一个判断,可以视作“审核发现”。
7 H) y8 m+ h, U6 x! \而GBT 19011中的审核发现 定义 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7 Q6 u" |& `! K3 h* c Q% y1 E【审核准则】的定义是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而绝非仅限定于9001标准,虽然大部分情况,会以9001为审核准则。( K0 \ Z3 |, h& J- l
! _4 H) M( i+ i; T+ q: R
打个比方,如果组织的审核准则是IATF16949,IATF的外包补充要求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n9 L# u1 A5 q6 c
如果该组织审核准则包括ISO9004,那么ISO9004的6.4外部供方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Z0 V0 T- x s7 D" I
如果该组织自己有一套非常有效的供应商相关的体系(例如JIT)并纳入审核准则,那么更不用说了。; C, S& u+ c; G" D$ ^( g* m: A7 }
最后,从更概括的角度上说,判断过程是否有效的标准,绝非在于其是否符合了体系中的条文要求(8.4只有“应”做的事,而没有“果”,因为“果”不是质量体系给的),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结果。这一题本身就犯了这个错误,所以细节的讨论个人认为也没有意义和必要了。& f H' i# {) E6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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