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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对所以死记”的原因,
w. t4 D. J. `, ?' Z2 S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d9 z0 }, i4 n) N
首先,这是一个判断,可以视作“审核发现”。
8 J, n" y& p: g2 ^7 X' l* V/ Y而GBT 19011中的审核发现 定义 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 z0 t _ H# q$ Z【审核准则】的定义是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而绝非仅限定于9001标准,虽然大部分情况,会以9001为审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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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 j- f! D* X: h- S) n打个比方,如果组织的审核准则是IATF16949,IATF的外包补充要求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o4 H& x! Q7 o0 ~& \
如果该组织审核准则包括ISO9004,那么ISO9004的6.4外部供方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k) T) u4 R) b" }# y1 v S0 {
如果该组织自己有一套非常有效的供应商相关的体系(例如JIT)并纳入审核准则,那么更不用说了。- u! R5 t! W* @2 n9 r/ @2 K" b% m
最后,从更概括的角度上说,判断过程是否有效的标准,绝非在于其是否符合了体系中的条文要求(8.4只有“应”做的事,而没有“果”,因为“果”不是质量体系给的),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结果。这一题本身就犯了这个错误,所以细节的讨论个人认为也没有意义和必要了。# }/ {+ l; c8 H% [5 N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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