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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问题& Z, ?& i' R( I1 z- s' }1 y
# S0 s/ ~9 N2 j6 {/ _% J第一种 用产品名称作为标准名称的其包含 了6.4-6.9的全部技术要素。这类标准应是最全面的。第二种技术规范类的标准只有第一种的一部分,这类标准不是全面的。 大量的“(产品名称)规范(或技术规范)”肯定是不全面的。至少相对于产品名称作为标准名称的标准。你引用的标准也是这样规定的。你说它是真正的产品标准应该列一个你认为是产品标准的例子,验证一下。不是验证标准本身有没有错误,而是验证我们对标准理解的是否正确。我列了那么多的例子,都是作为产品接受准则的。3方检测报告都是明确作为接受准则的。- Q ?' z* R9 T% y6 z1 F
问题还是回到最初的状态,引起争议的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是不是删减7.3/8.3的正当理由。你的观点是按国标生产就没有产品开发过程。我说不是。% H& t9 i) e' L0 T7 ~5 h$ g
这里再举个服装行业例子:一些服装加工厂,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自己没有设计开发。但都有一个板房(工艺室),按客户提供的样衣或图纸(图案,现在电脑设计的3维图案很逼真的),制定出全套的制作工艺(制衣工艺单)。那些样衣、图案等就是设计开发的输出之一。板房所做的的事是典型的工艺设计。(归为7.1/8.1)。你能找到一个最适用的的国家标准。交给板房,要他们制定一款夹克衫的制衣工艺单吗? 如果有这样的标准,这个行业的例子应该不难列举,也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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