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各个行业的安全员,他们都有着共同的担心,就是害怕自己会背锅。时常吐槽“安全员就是拿来背锅的”,为了让大家不那么忧心,王亮老师分享了一篇文章,帮助大家如何避免背锅,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启发!1 ~! Y/ V0 E8 ]* s( E& h$ f
有一种说法,说安监人员的安全检查,不查是等死,查是找死。因为,若天天呆在办公室,不去生产作业现场检查,那显然是履职不力,一旦出了什么事故,监管责任是免不了的;但若是去检查了,结果还发生事故,那比不检查的责任更大,无异于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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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赞成动辄追究安全监管责任。要知道,检查一个稍微有点规模的企业,若要把全部安全隐患(即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之处)都找出来,没有个十天八天是不可能完成的。以为通过安全监察就能避免事故发生,并把所有安全事故的发生最终都归结为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不力,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 t; O% o& T5 [. Y0 Y但客观地分析近年来查处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了个别“政治买单”而被追责的领导人员外,大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被处理并非无根无据。咱终归是被人捏住了痛脚,然后才不得不低头把那大黑锅背上了身。
% q* N( a7 g+ e0 u9 u* a% f怎么办呢?为了避免背锅,我认为如下四个方面特别要紧,断不能留下痛脚给人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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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身廉洁是基本条件3 n8 h" B9 q) M( ?0 @1 M- p
某地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死亡十多人。最后的监管责任追究实在不好做文章,因为大家都有理由推卸监管责任。事故调查组领导一锤定音:凡是在事故之前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拿了好处的,一律严厉追责。
" I9 W+ `4 ]' t# ~+ H |% b& r9 l/ w3 ?某科长和事故单位实在八竿子打不着,只因事发前中秋节陪同其他人吃了事故单位的宴请,收了人家一盒月饼,事发后就背了个记过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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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m* w l8 ~5 p9 k/ @* z拿了人家的好处,无论你监管过程多么秉公执法,那也是黄泥巴掉到裤裆里,说不清了。人家调查人员正愁找不到人背锅呢,你这儿在经济上不清不楚,正是背锅的好人选啊!
: B; `* r: ~2 M2 i! o m/ M5 r2、合法性是履职基本要求. e) J$ u$ G' a+ E$ u2 h9 K
合法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政府公职人员是否失职的最关键环节。无论你如何辩解,说自己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是如何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只要监管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你对事故单位的合法性问题视而不见,肯定难辞其咎。因合法性问题,公职人员被追责屡见不鲜。
$ g; r: ?0 J& z$ v7 J上海“11.15”火灾事故,主要围绕“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来分析和推断公职人员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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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9.20”特大火灾事故,主要围绕“无牌无证非法经营”来分析和推断公职人员是否有责任。
3 T$ I! }8 ^, ]; \/ l, e3 D0 p/ X天津“8.12”火灾爆炸事故、深圳“12.20”滑坡事故,公职人员被严厉追责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在许可环节徇私舞弊干了非法的事,或者对事故单位的非法经营活动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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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z t* E: z确保合法性说来容易,其实是个大难题。主要原因是,我国的行政许可门槛太高,生产经营单位要合法经营很难,导致大面积违法。例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许可,违法现象十分普遍。监管人员势不能将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都关门大吉,而且一旦严厉执法,肯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只好听之任之。而一旦发生事故,基层执法监管人员免不了是要背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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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呢?这个我也没有太好的办法。或许把矛盾上交,给上级出难题而卸下自己肩头的担子,是个不错的办法。当然这么做的后果是,你往后在职场的日子也别想太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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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履职的关键2 r4 N/ X+ ^$ 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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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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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中有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造成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而坠落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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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 O+ I% e9 u这事故应该赖不上人家安全监管人员吧?执法检查再仔细,也不能去检查每个设备的螺丝钉啊!
2 }4 o5 L- i& E. M! A2 z6 l% @5 x* t不是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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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然是合法性问题,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因“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东湖景园违法施工行为”而追责。追责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监管人员没有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进行检查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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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站“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查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致使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排查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由此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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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的逻辑很清晰。对监管人员责任的追究,不是因为没有发现隐蔽的安全事故隐患,而是因为没有督促施工方履行必须的主体责任。
% n2 t; R% s- U* ?: Z; ?( M执法监管的重点,还是要放在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上来。执法检查当然也要排查事故隐患,但这主要是作为检查执法对象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的手段,而不是要代替企业履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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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台账,才能“事后说得清”
0 ]! r' G! X% x工作要留“痕迹”,台账是“事后说得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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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用来证明两件事:第一,咱尽力履行了职责;第二,履职过程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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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的重要性不必多说,但仍有很多基层干部对此重视不够。一旦发生事故,调查人员看到咱满屋子的工作台账,给人“没有功劳有苦劳”的印象,至少也博取点同情分吧,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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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咱工作干得再好,没有留下任何痛脚给人捏住,却仍然有可能说你有监管责任。不过这样的监管责任追究很轻微,大不了写个检讨,反思一下以往的工作是否到位而已。这是没办法的事,谁叫咱们是干这一行的呢!况且,即便没发生事故,咱们也有必要时常对工作进行反思检讨不是?这不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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