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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管理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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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15: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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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管理中的法律法规0 U* N$ ]. E  D3 q# d' `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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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管理是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小编给大家罗列了国家和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的法规要求,让我们从合规角度梳理下企业的隐患管理需要做哪些工作。
隐患管理
国家[1]
北京[2]
上海[3]
广州[4]
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资金投入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隐患排查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定期开展全面性、专业性的厂级、部门(车间)和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排查频率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定期组织排查;
较大危险性行业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报表
每个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隐患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又小到大依次为:
三级事故隐患
二级事故隐患
一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以上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隐患管理
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对一级、二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制定复查验收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隐患整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隐患整改验收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详见重大隐患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内容
重大隐患整改后组织复查验收,制定复查验收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隐患信息档案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排查记录应当载明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教育培训
/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
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规避危险危害和排查事故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承包商管理
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开展治理。
/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实施;
[2]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6年7月1日实施;
[3]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
[4]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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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整理自网络(合规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尊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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