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I! p* y: G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25日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规定》,网站对跟帖评论负主体责任,未来应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并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1 B! S+ v, `. J$ T; a8 ]9 o$ U突出公民权益保护 建立失信黑名单
0 y @7 X& k2 D! f" L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跟帖评论服务已经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是广大网民互动交流、表达意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需要依法加强治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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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规定》共计十三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用户自律、不得干预舆论等方面作出规定。
& a, Q5 r& X- n4 F3 t6 ^. S公民权益保护,是《规定》的重点之一。《规定》明确要求,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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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监督和失信惩戒。5 G; h$ ?5 h7 r- E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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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须落实实名制并加强弹幕管理
% c3 W* C5 y7 }, P在管理方面,《规定》明确,网站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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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实名制,《规定》还要求网站建立先审后发制度,推动网站负起管理责任,当好跟帖评论的“把关人”,维护跟帖评论良好生态。
- ~/ b7 P7 M1 @ @需要注意的是,弹幕也被纳入跟帖评论的范畴。《规定》要求,提供弹幕服务的网站要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 @9 m! x. I9 z3 F4 R) R* n! V0 L在此基础上,网站要建立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
% O7 ~0 K# \9 T# M“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要求处置的是违法信息,也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
; T+ w# K: V! ]& a"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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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论坛社区服务作为在我国兴起较早的传统互联网应用,从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情况来看,广大网民长期高度关注部分论坛社区平台存在淫秽色情、虚假广告、血腥暴力、侮辱诽谤、泄露个人隐私等违法信息问题,呼吁尽快出台论坛社区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明确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二是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三是严格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版块名称简介等的审核管理,同时做好用户身份信息保护。四是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六是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不得发布、传播哪些违法信息?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如何处置?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用户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例如,《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问:《规定》如何打击“非法网络公关”?
答:网民反映,部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通过有偿删帖、发帖、推送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市场秩序,为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规定》为什么强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
答:2016年初,“百度疾病类吧被卖”事件引起了很多网民关注。网民反映,互联网论坛社区的一些违规商业化运营、虚假广告等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回应网民关切,规范相关经营活动,保护网民合法权益,《规定》首次明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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