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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务院《条例》未提环评编制禁止收费!(附环保监察常见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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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22: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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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务院《条例》未提环评编制禁止收费!(附环保监察常见检查内容)1 t2 T2 v- c3 f  V2 M5 P8 n5 v
2017-08-14 安全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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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
国务院《条例》未提环评编制禁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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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很多新闻:国务院发令:“环评”禁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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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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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 u0 l: d4 ]3 e! s*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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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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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 K6 U7 D( r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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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从新华社报道可以看出,审批、备案、技术评估环评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环评编制是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服务行为,并未禁止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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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相关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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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 H( h5 F; \& B7 h3 `, h' C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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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4 Y  ~1 N4 n* p$ f& i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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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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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二:
企业自主验收并不会
“一放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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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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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今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设施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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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企业自行组织验收不会“一放就乱”,请看以下四点分析:; |& {+ D) z! {( A.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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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w, L; @" v2 P

第一,环保部已发布《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有规范的,并非企业“自由”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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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验收工作组须有专业技术专家,专家责任重大,不会随便签字的,毕竟不少前车之鉴在那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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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而《条例》中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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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两高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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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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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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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正逐步启动,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察?' @2 q+ _, I2 n4 U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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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d- }8 }& f( T: p
' @$ U7 E# [8 D* h( c1 E/ Rpart 1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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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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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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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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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 H! W% ~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part 2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检查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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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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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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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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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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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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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气污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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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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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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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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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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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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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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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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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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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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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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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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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量复核
  I1 @# k% e+ V6 ?. L& L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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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质

3 \, [' z' J- \$ n- ?8 u6 V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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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7 q6 E" U; V+ L6 F+ F; N$ N& V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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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q) U6 K$ i% B
污水排放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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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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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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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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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g% I3 u: K, q9 c# Y7 W
排放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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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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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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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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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 D9 X  e* R: @9 L) E1 V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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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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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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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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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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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体废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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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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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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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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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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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 f" t3 V9 w4 [

2 h" k$ a  z/ ?8 f1 _* V
9、应急储备物资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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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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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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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 S" k$ z' k6 a" I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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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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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企业应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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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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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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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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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2 u8 s# ~" ?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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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化学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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