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整治“低价中标”现象,不合理投标或将成废标,提请认证行业引起高度重视。
3 [& R8 {4 d: V" d# \$ T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0 r# O" }' K: ^" _ V" d; c: ~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味追求低价,忽视了可能隐藏着的风险。首先,“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其次“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同时“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5 n/ C) k4 S, i8 T8 T1 k7 c2 A此类现象已经引起了企业及相关部门的重视,6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最低价中标,该改改改了》社评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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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 I! Q8 N) z9 N/ n各种信息表明,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各方重视,恶意低价竞争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5 }, m4 U! h/ W3 y8 {) V' g; |近日,从财政部官网了解到,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有一下几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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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强调了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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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公开招标有“义务”也有“责任”带头担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任。对此,87号令第五条专门强调,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 R$ J8 w; ^7 I% I5 M1 R- S x$ F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8 l2 P1 X/ H h: j8 h! t87号令不仅要求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采购人肩负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还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关键环节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采购人应通过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 i% r: J8 H, ^$ i1 ^; @" X z亮点三:采购预算额度内可设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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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采购实践中,特别是在工程招标采购中,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的作法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且有一定的好处。87号令将此做法引入到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实践认知的结果。同时,87号令规定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要求采购人更加注重采购预算的编制,使采购预算更加精细,进一步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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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规定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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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规定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或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解决了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哪些规定和条款是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的认定问题。
: d1 }5 ]- q1 G" }$ }/ x6 Y# f, v亮点五:规范样品评审,降低投标人成本。
( \8 S5 n7 n* e18号令对于在货物的招标采购中是否可以提供样品未作规定,特别是那些“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87号令规定投标人可通过提供样品的方式参评,并且补充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范了样品评审的内容。与此同时,为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明确了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中标人、未中标人样品的不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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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对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投标如何判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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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包括“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问题”,因为有围标之嫌。对此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发生争议。87号令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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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对评审中出现的特殊和异常情况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 @3 [7 M' A/ X9 c( I在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中,因评审专家多、评审时间长,评审可能出现特殊和异常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对应呢?8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因评审专家的过错形成错误评审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也分别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既明确了责任,又便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操作和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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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推动采购文件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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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对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等采购文件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较为明确地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包括16个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使政府采购活动向标准化又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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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九:验收多了一个专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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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验收环节的消息不透明问题,以及采购人因采购需求制定失误而采购到所购非所需的问题,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让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一方面发挥了其专业特长,由内行参与验收,可以防止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做假,防止中标供应商以次充好。另一方面,借助内行的监督,保障了验收环节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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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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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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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测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