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益阳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一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三项问题,执法检查人员于当天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违法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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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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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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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治理、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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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果
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5 a' k5 J! d$ _0 E0 @7 p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 论2017年6月19日,益阳市安监局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壹拾万零捌仟元的行政处罚。9 W- W' J' Z; n; ^7 V+ C
投稿人:湖南省益阳市安监局 吴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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