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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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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8: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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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要求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履责范围和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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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7月4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刘多对《意见》作出解读。他指出,《意见》的出台顺应了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的发展大势,对促进分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但是,分享经济的发展也同时面临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刘多认为,《意见》针对分享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宏观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强调提供原则性、框架性、导向性的政策指导,将极大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分享经济的信心。
“分享经济市场主体众多,科学合理界定不同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分享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应明确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履责范围和追责标准。”刘多表示,针对分享经济业态丰富的特点,《意见》对资源提供者与消费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资源提供者应履行好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公示义务,在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时,应积极帮助其维权。消费者应在遵守法律法规与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分享资源。
刘多认为,分享经济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线上交易,所以有效的信用约束是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夯实分享经济发展的信用基础,《意见》提出从两个方面推动信用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利用企业数据补充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另一方面,平台企业要健全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信用记录,提高自身信用管理能力。
“网约车行业涉及海量个体司机与乘客,民宿短租行业涉及海量个体房东与房客,互联网医疗行业涉及海量医生与病患,这些业态的交易量庞大,且主体遍布不同的城市,单一依靠政府的传统管理方式难以适应新业态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力量。”刘多表示,分享经济个体资源提供者众多,行业治理的复杂性也十分巨大,所以《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及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分享经济市场竞争激烈,补贴、并购等竞争行为多样,对传统市场秩序形成较大冲击。刘多认为,《意见》为营造新旧业态、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方面提出了要鼓励竞争,引导各主体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开展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求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补贴、哄抬价格等行为,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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