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o, d, i+ ]+ ?, _0 k1 r& a& t
其实我的原贴,十分明确不能开8.3的不符合。后来有在9楼进一步说明,全文如下:8.3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其要求是针对产品和服务的,工艺过程卡的制定不是产品设计,是过程设计。这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2008版7.1注 “组织也可将7.3的要求应用于产品实现过程的开发”。没有一定要求过程设计要满足7.3要求。2015版没有这个说明了。7.3/8.3确实是个好的管理模式。企业虽然没有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活动。 但愿意在体系中保留这些条款要求用于工艺过程设计,并建立相关文件,并要求按策划的这些文件要求实施。这是个非常好的事情。审核员不要给人家泼冷水,如有很多审核员就强行要求企业删减“7.3”条款。这是不对的。删减条款(旧版说法)要有正当理由。保留条款无须理由。 8 Y1 ~. p9 I1 d4 v4 c9 v3 F, @
企业这样做实际上是超过了标准要求的。但超标审核是万万不可的。
$ T% x3 G) Q% a( m1 I# e原贴的例,企业完全可以只提供制定好的工艺卡给你审核。不出示那些8.3的证据。既然提供了8.3的资料,我们还是要好好地审,发现有不合格,不要8.3条款的不合格。像这种设计评审记录没提供,就不用开不合格。这些问题可以口头上提出,作为改进建议。% J; e* D7 s7 K E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企业文件规定一套,执行又是一套。通常说的2张皮怎么办?这个问题2015版、及2008版都有解决的办法
4 x5 h; J/ X- I+ e& w3 C以上例子,外审不能开不合格,内审是应该开不合格的,9.2.1“a) 符合:1) 组织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企业文件也是内审的依据。这样2张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2 m1 L. c1 m, u8 y0 N
+ H" X+ p/ r* e) F8 B3 h D0 p+ d应该很清楚了。还提出了现在审核是的一些应对方法及增值审核的理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