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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点姿势:注意安全领域常犯的概念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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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6-11 19: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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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点姿势:注意安全领域常犯的概念错误
    # O; C& [& `  i原创 2017-06-09 作者:王亮 , r/ b" |2 `" W7 ?' `- g"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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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能能自称“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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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企业向政府机关行文,自称“我司”,说“我司”将如何如何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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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乍一看,还以为是国务院某部的某个司在发文件呢。套用牙牙学语小朋友的话,那可真是“吓死我一跳”!

    其实,“公司”一词不可拆分。“公”的意思是公共,表示参与者不止一个。“司”是掌控、驾驭的意思,例如“司机”就是掌控机器的人(后来主要指驾驭汽车的人),司炉工就是掌控锅炉的,司索工就是掌控绳索的。“公”、“司”合在一起,表示多人共同掌控的一个团体,就是合伙经营管理的意思。

    当然以上只是“公司”一词的词源,在现代汉语里,“公司”是专用法律术语,有其精确的含义。

    把公司自称为“我司”,就好比训练中心的人自称“我心”,工业基地的人自称“我地”一样,实在有点不伦不类。

    不该省的就不省,多写一个汉字没关系,自称“我公司”挺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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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不能抓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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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大事故,领导发出强烈指示:“把法人抓起来控制住!”/ \( d5 P! t; v8 \% W3 p/ S' A$ e, a

    这有点贻笑大方了!“法人”是一个组织,可以是某一个企事业单位,却不是真正的“人”,那是抓不住的。

    在法律上,我们把社会组织人格化,视同为自然人一样,可以独立承担民商法律责任,可以作为原告和被告。这样的“人”,因为只有法律上的意义,所以叫做“法人”。

    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叫做“法定代表人”,有时候也俗称“法人代表”。

    领导显然将“法人”误以为 “法定代表人”了。这个错误太低级,但很多领导就是不知道而屡屡口出妄言,甚至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也犯类似错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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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主体责任”乱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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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安全生产与主题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什么是主体责任呢? % \3 F0 C3 B, k; s% C* @8 R9 m

    最早的说法是:“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可见企业和政府都是“主体”,谓之“双主体”。既如此,要说落实主体责任的话,企业和政府都有主体责任。一个是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一个是监管主体的“主体责任”。

    不过如今,所谓的“主体责任”,专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两个概念乱了套,弄得那“有关领导”话也说不囫囵了。

    怎么办呢?依我看,别说什么“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了,把“主体”这个词就专门赋予给企业算了。

    “主体”的意思,在法律上指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企业对安全生产有法定的义务,说是“主体责任”,很合理。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监管的职权,但毕竟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只是监管而已,与“主体”好像不搭界。

    将“监管”和“主体”合在一起,叫做“监管主体”,这词组意义不明,逻辑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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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故”口头说说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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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的发生,总是因为在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所以也叫做“安全事故”。

    涉及安全的领域有很多,如信息安全、政治安全,相应地就有信息安全事故、政治安全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就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交通活动中的事故就叫“交通安全事故”。

    所以,我们只能说“生产安全事故”,但不能说成“安全生产事故”,正如我们不能把“交通安全事故”说成“安全交通事故”一样。

    不过“安全生产”这个词用得太多,所以很多人就爱说成“安全生产事故”。那也无妨,语言毕竟是一种习惯。不过在正式行文中还是说成“生产安全事故”比较好,毕竟这已经是一个法律术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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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人事故”的说法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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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喜欢把死亡事故说成“亡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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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本意是隐匿不见,消失了,逃跑了。“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史记·陈涉世家》),这里的“亡”就是逃跑的意思。“亡羊补牢”的“亡”也是逃跑的意思。战争中统计伤亡人数,这个“亡”就包括被打散失踪的兵卒,不仅仅是被打死的。

    “亡”后来引申为死亡,所以“亡人”虽然主要指逃命的人,但也可以指死者。一般将死去比较久的人叫做“亡人”。古代的寡妇喜欢自称“未亡人”,就是说自己还存在着没消失呢,老公则早就不见了。

    把“死亡事故”说成“死人事故”倒是可以,不过感觉不够庄重;说成“亡人事故”就不太妥,容易被误解为发生了有人逃跑的事故。

    况且国家标准对事故定级,有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没有“亡人事故”之一说。所以“亡人事故”的说法至少是不够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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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事故”不等于非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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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事故了,常有人向我念叨,说这是意外事故,不应该追究责任。

    我说,事故就没有不意外的。如果事故的发生不是超乎人的预料,那就是故意了,故意让它发生的还能叫事故吗?

    他的本意其实想说,这宗事故的发生不是人为错误导致的,是非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不能说成是意外事故,这个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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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隐患”就是“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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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该叫“安全隐患”还是“事故隐患”?有人认为叫“安全隐患”不对,应该叫“事故隐患”,因为这词本来的意思,就是指存在发生事故的潜在风险和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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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同这个观点。不过现在说成“安全隐患”的也很多。究其根源,是因为“事故”也叫“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所谓的隐患,就是指“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这可以简称为“安全事故隐患”,并进一步简称为“安全隐患”或“事故隐患”。

    因为说“安全隐患”的多了,而且正式行文也这么说,那就算了吧,习惯了就好,毕竟说成“安全隐患”也还过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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