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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相当于原2008版“7.4.1” , 7.4.1 大约说了二件事,识别需要控制的采购产品及外包过程。 其二、评价供方 具体的模式体现在采购物质分类表(也可以其他形式提供),供方评价表、合格供方名录等 8.4.1要求有了变化,8.4.1要求明确组织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有哪些。大致分了三类:“a)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自身产品的一部分”,这是我们通常说的采购。“b)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这是通常说的贴牌生产;“c)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这是通常说的外包。 8.4.1保留了对外部供方评价的要求。应注意评价供方的方式,不仅仅是供方评价表及合格供方名录。在有些情况下,上述的模式是不能套用的,如:房地产公司,在选择施工、设计、勘查、监理时,按照有关法规是不允许采用合格供应商名单这个模式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标,也就是说,评价外部供方这个过程是外包的。 审核时,应明确哪些产品或过程属于哪种外部提供的类型。 8.4.2 控制类型和程度 这个条款是新增加的条款。在明确了外部提供的过程的类型后,应确定控制的方式方法,如采取进货检验方式验证采购的产品。采取在外包方现场跟单的方式控制。对那些类似于热处理这样的特殊过程,本身不能检验,外包了也无法确认。可采取验证工艺过程记录方式控制。 8.4.2要求“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 2008版“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定要求还在,实施没有了,审核时,应明确,组织采取什么方式验证。如:审2008版时经常写到“采取进货检验的方式验证,详见8.2.4记录”。在8.2.4审核进货检验。现在8.2.4变成了8.6放行,更适合表述验证的证据。如检验员验货,仓库验收。验证热处理的工艺执行情况,跟单员的把关放行等。2008版的 “7.4.3”的内容是“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含外包)”。即打算采购的产品。通常采购信息的形式2种,一是采购合同,二是采购计划(申购单等)。这些都是给采购员看的。2016版8.4.3改为“提供给外部供方的信息”。 是提供给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外部供方手里会有一份。可以直接作为这个条款的证据,采购计划以前是给采购员看的。现在要通过采购员或将其内容传达给供应商。可以或扫描一份、或根据采购计划制定一份订单给供应商。这样采购计划仍然可以作为提供给外部供方的信息的证据。当然审核员要在记录中将这个信息的传递路径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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