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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的变化 从2008版的7.3到2016版的8.3发现有以下变化 一、增加了8.3.1总则条款,组织因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已确保后续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审核该条款时,应收集组织是否建立了有关设计和开发方面的程序文件,具体查手册或程序文件是否包含了上述的内容,确定本次审核对8.3条款的抽样项目, 二、8.3.2 设计和开发策划 较之2008版7.3.1增加了“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所需的内部和外部资源”。 在审核时应予以关注,收集这方面的策划的证据。 增加了“证实已经满足设计和开发要求所需的成文信息”这里成文信息是指的每项活动产生的记录和文件,如:机械产品的方案设计产生出原理图,示意图等。软件设计的架构设计活动,应产生出设计规格说明书。系统实现阶段应产生源代码,编制出用户说明书等,设计评审应有评审报告,验证应有测试报告等 三、 8.3.3设计开发的输入 这个条款不再要求对设计输入评审 。理由可能是“针对所设计和开发的具体类型的产品和服务,确定必需的要求”本身已经隐含了评审,可以说确定要求的过程,也是一个评审的过程。故不再重复要求进行设计开发输入的评审。 审核该条款时,应对 输入的要件逐一核对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及法规要求、标准规范等。 四、8.3.4条款合并了原来的7.3.4、7.3.5、7.3.6条款,新增加了“规定拟获得的结果”的控制要求。这里的结果,就是设计和开发的成果。如:机械设备的设计,其最终成果,可以是一套图纸,也可以包含样机。也可以包含批量生产的完整的工艺文件。 需要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都应得到规定(最终成果一般都会在合同或立项书里面确定)。 拟获得的结果,不仅仅是最终的成果,还有阶段性成果。如软件开发的架构设计,最终的系统实现等。为了完成最终成果满足输入要求,有时会将设计划分成N个阶段,一步步地实现最终的成果。如:软件开发设计开发阶段分为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系统实现3个阶段。其中阶段性成果有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这些都要一一明确。 五、评审、验证、确认的变化 2008版的7.3.1“b) 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7.3.4“在适宜的阶段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改成了 8.3.4“所需的过程阶段,包括适用的设计和开发评审”。“所需的设计开发验证及确认活动” 。即以前评审、验证、确认活动安排在适宜的阶段进行。即这些活动有可能进行,有可能不进行。其中评审活动是要么不评审,只要评审了就应该是系统的评审。现在验证及确认的要求基本不变。评审改为每个阶段必须评审,但评审的方式及程度可以多样,可以系统地评审、也可以局部评审,根据是否适用而定。 审核时要把握阶段的划分,很多人将活动误为阶段,如将测试、确认划为阶段,评审就无法进行。 六、8.3.5设计和开发的输出改变不大。其中有个a)满足输入要求。审核时查看验证的结论如何。验证通过,可以说满足了输入要求。验证不通过成果就不能输出。 七、设计和开发更改 2008版“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适当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每个更改都要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这种更改只能是最终输出成果的更改。如:施工中的设计更改。软件的打补丁等。2016版明确的更改包含设计开发期间及后续所做的更改。 在审核中仍然可以将设计开发期间的更改放在8.3.4一并审核。成果移交后的更改在7.3.6表述。这样审核方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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