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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6月1日施行。 为了保护臭氧层,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签署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公约》和《议定书》。二十年来,我国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成效显著。根据《议定书》的要求,我国将在2030年前完成所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任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其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家庭等使用冰箱、空调等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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