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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E. R+ {+ g; W0 E" E《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L4 y5 ?0 @( g- w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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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 E; `( [) S- p# r《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说明》(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V% P/ l7 e7 J9 ~. v% R# E6 m, j5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政府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B, @/ r' C: [& |6 N! t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6 L# \0 i. j- U( e5 E3 F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8 d4 L) e1 O3 Y; W% A- \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q! }4 S3 `; \) I/ g* L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1 p1 T# e( B9 ` R9 p7 m, o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8 ?2 j( y S3 T6 Q9 p9 T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8 a' m3 K2 Z( u4 R, M( W: m2 |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 Q' G' l! Y: k* S' S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 y$ m3 l% j( T* \+ d* ?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 a, e7 K8 a0 E, [5 X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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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7 e' D4 \/ E$ a《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说明》是国家计量局对计量法具体应用的正式解释。你在本帖特别强调《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企业应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你对《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理解之所以是片面错误的,原因在于你认为,《计量法实施细则》该条款既然讲了“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两类计量器具,应该是囊括了企业所有在用的计量器具。其实《计量法实施细则》在这里强调的不是泛指的计量器具,而是企业在用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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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仔细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说明》第九条的解释,就应该明白:所谓“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即: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有关界定可参阅《计量法条文解释说明》第二条);关于工作计量器具,通常是指用于工作的计量器具。因此谈计量器具的依法管理控制,脱离计量器具的实际用途就是空谈、扯蛋!要知道你审核过的企业实际存在的计量器具不只是有纳入强检的计量器具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这两类,还可能有处于非工作用途的计量器具(例子本帖已有网友说明,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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