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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工作的五点认识(看完忍不住竖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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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1: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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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工作的五点认识(看完忍不住竖大拇指)) b  u4 O/ |- i- x2 T
原创 2016-03-23 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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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副会长
同志们好,我想就一年来自己工作学习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与会员同志们做个交流。我主要谈5点认识,希望与各位朋友分享,不当之处,请来信来电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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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安全人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我理解,企业抓安全生产,就是要确保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可靠,最终避免对人的生命和企业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造成生命伤害,一个是造成财产损失。记得小时后,我们经常听到的故事就是,某某人如何不顾生命危险抢救国家或企业财产,然后英勇牺牲。从道德层面来说,这的确是一种高尚行为,但从对生命的尊重来说,我个人觉得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抢救国家或企业财产应该是一种专业行为,不能盲目冲动去行动。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会再来。而财产的损失是可以再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些提法和理念也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从过去强调抢救国家财产到转而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开始把对生命的尊重放到了第一位。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之一,就是把“以人为本”写进安全生产法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时代的进步。习总书记讲,“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我们企业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中,一定要树立并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坚决不要带血的GDP。 大家知道,安全事故等级,实际上是以两大主要指标来衡量,一个是人的伤亡情况,一个是财产损失。伤亡情况放在前面,财产损失放在后面。同一事故,如果亡人三个,就是较大事故,亡人十个,就是重大事故,亡三十个以上那就是特大事故。现在全国仅安全生产事故,每年亡人数就高达7万人,其中交通事故占主要部分,这个数字是惊人的。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前后那几年,平均年亡人数将近14万人, 《安全生产法》推出后,这个数字虽有很大下降,但仍然不少。火灾事故,亡人数少些, 但每年全国接报火灾起数却很多。 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去年火灾接报起数高达33.8万起, 平均一天将近1000起, 造成1742人死亡,111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9.5亿。虽然火灾起数比上年有所下降,但重特大事故仍处在频发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商业系统来看,年均亡人数虽然只占总数的0.7%,但重、特大火灾发生起数却占到总起数的40%,有的年份甚至接近80%。也就是说,重、特大火灾,几乎一半都是发生在商贸领域。安监总局把目前这样一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定位为事故多发期。我个人以为,这个定位很准。
所以,在这样一个时期,更应把强调尊重生命,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作为现代安全人的一个基本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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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抓安全生产,要强调责任制。
据有关资料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有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行为因素造成的,这说明,人负起责任和不负起责任,对安全事故发生与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说的责任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要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这是针对个人说的,什么是责任?有人说,责任就是伟大的代价,责任就是付出和信任,安全生产,就是每个员工的一种付出和信任,只要你接受这项工作,就无条件地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有了这样一种意识,就说明你有了责任意识;二是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是针对企业组织说的。也就是说,个人要解决责任意识问题,而组织则要解决责任体系问题。 所谓责任体系, 就是对企业生产过程的每个岗位、环节都应该有明确的职责界定以及相对应的考核监督奖惩体系或说规章制度。具体说就是,解决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责任,明确责任奖励和惩罚措施。责任意识和责任体系,两者相辅相成。光有所谓责任意识,没有责任体系,责任无法落实;光有责任体系或规章制度一大堆,没有个人的责任意识,所有的规章制度都会流于形式。只有员工有了责任意识,企业有了责任体系,企业的责任制才能算是真正建立并落实。
习总书记讲,安全生产,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 ,一句话12个字里,就有三个责字,说明什么,说明总书记非常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问题。这是总书记在天津事故后讲的。在此之前,他只讲了两个“责”字,原话是“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天津出事后,他把“齐抓共管”变成了“失职追责”。大家可以体会一下这两个提法的区别。去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刚才讲,以人为本是一大亮点,另一大亮点,就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什么是安全主体责任,说白了就是出了事故,第一个要追究的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具体落实,就是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追究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各规定了七条职责,我称之为“双七条”。
各位管安全生产的同志一定要好好读读这几条, 要不时对照,看看自己做到没有。如果做到了,且有证据证明你做到了,真要发生事故,说不定还能免一定的责任。否则,可能就是犯法,甚至犯渎职罪。
去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也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 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特别强调, 如果明知存在事故隐患、 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最高刑期可达15年。
安全事故发生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对危害生产安全罪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都属从重处罚情形。
所以说,什么叫企业主体责任,这就叫主体责任。不出事没事,出了事,尤其是出了重、特大安全事故,那就要追责的,按法律条文来套,符合那一条,就按那一条处理。吉林宝源丰禽业火灾,江苏昆山工厂爆炸事故都是如此。老板被抓,相关责任人被抓,甚至地方政府相关领导也被撤职,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责任意识,这就叫依法治安。因此,企业里,从公司领导到普通员工,每个岗位的同志都应该心理有杆秤,不仅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而且还要明白自己如果不做什么可能会有什么后果。总之,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一种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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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提高安全科学管理水平。
上面我们谈了责任制,但是不是有了责任制,企业的安全就有保证呢?非也。责任制只解决了人的意识问题,只规范和端正了人的行为和态度,用哲学术语,叫做只解决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现在很多单位领导或员工,并非不重视安全生产,可安全生产事故依然频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虽有态度,但缺少必要的管理手段和工具和技能,或说,不懂得尊重客观规律,不懂得如何依靠科学手段进行管理,往往靠天吃饭,很多中小企业和部分国企尤其如此。这方面,跨国公司做得比较好,他们有完整
的管理体系。
那么, 什么叫科学管理?科学管理就是要尊重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不是想当然,而是要科学合理地对生产全过程进行安全控制,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处置,事后有追究。比如说火灾事故,火灾是什么?火灾就是在空间和时间上失去控制后, 并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失的燃烧。燃烧必须具备三要素:可燃物,助燃剂,着火源,三者有了交集,燃烧才能形成。也就是说,只要不让三者交集,就不会出现燃烧,如果没有燃烧,就不存在火灾。这也说明,发生火灾其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果不是有意为之的话,它就是一小概率事件。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不重视火灾,总抱着侥幸心理的原因。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三者交集才能燃烧,那么,我们防火的重点,就是要让三者尽可能没有交集, 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去采取措施预防火灾,才会减少火灾的起数。就商场而言,可燃物到处是,作为助燃
剂的氧气也到处是, 那么控制着好火源就成为商场防火的重点。 另外,火灾发展过程,也是有规律的。首先是起燃,然后是爆燃,最后是熄灭。因此在制定火灾处置、救援预案时,就要充分考虑这一规律。在起火最初10几分钟内,必须尽力加以扑救、报警、疏散,否则就很可能酿成大灾。现在很多企业在设计消防设施时,多数考虑的是怎么灭火?相应的设备投入也很多,不能说企业不重视,但却很少在如何防火上增加投入,有专家分析说,这种现象是本末倒置。我觉得这话是有道理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特别是防火工作,一定要做好事前预防准备工作,要有科学的应对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监控,该配的设备必须配,该做的培训必须做,该定的规矩必须定,该走的程序必须走,该排查的隐患一定要切实排查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做到生产全过程的科学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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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突出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大家都知道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大意是,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这是海因里希通过分析美国当时的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经营提出的法则。这说明什么,说明隐患排查工作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只要找到隐患,发现隐患,并对隐患进行整改,同时采取措施,设置屏障,严防死守,坚决把隐患压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有人把隐患归为两类,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有人认为,技术和管理的缺陷也是安全隐患。我认为前面二者与后者之间是相辅相成,或说是狼狈为奸的关系。 任何技术和管理的缺陷都可能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出现。我理解,这就是现代安全管理理念里的根源分析的理论观点之一。但反之,我认为,任何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都是对企业的技术及管理体系提出了挑战, 也就是说如何管理提升我们的技术和管理以便减少不安全状态和行为的出现或发生, 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隐患排查,都必须同步进行,我们协会在制定商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时,就把隐患分为三类,在进行排查时要求同步进行。另外,隐患排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实
质上就是一种隐患信息的搜集工作,因此,这种工作,也必须讲科学,也是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和科学法则的。 要有良好的隐患排查意识和工具手段。不是光靠经验就可以的,当然经验也很重要,但必要的科学流程也是必须的。隐患排查既然是一种信息搜集过程,那么就必须涉及到隐患信息的定义、表达、整理、分析和传递,最后经过处理并转化成领导的决策。 这就要求企业或行业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的隐患进行标准化定义并处理,只有标准化处理的隐患信息,才能实现有效的表达、分析、传递,最后转化成决策。这就是我们制定隐患排查标准的原因。信息论告诉我们,任何不能变成领导决策的信息都是无用的信息。因此,隐患排查的结果,必须随时通报领导,必须随时通过领导的决策来加以整治。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隐患排查信息收集,手段一定要多样化,大检查只是信息收集的一种方式,可以说
也是一种最原始的方式,是一种最粗糙且最容易流于形式的方式,但却是目前现状中最流行的一种方式。我个人主张,既然我们了解了隐患排查就是一种信息搜集,那么就可以充分利用视频技术、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对隐患进行监控和排查、 分析和整理, 对隐患做出判断,并不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隐患排查水平,以至于整个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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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安全管理人,要有权益保障的概念。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责任。但作为企业负责人以及职业安全管理人员,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也必须在头脑中树立起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要有权益保障概念。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事故应对或处置工作中,要学会保护
自己,毕竟自己的生命也是生命,不会保护自己的安全人,不算是真正的安全人;另一层意思是,我们安全人在工作中,想到什么,做了什么,一定不能仅停留在脑海中、嘴巴上,还要进行必要的记录,建立必要的档案,保留必要的证据,要对照我们职责做好我们的工作。
如果我们有责任,我们不怕追责,我们无责任,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OP理论告诉我们,无论人的行为多么合规,在工作中人们也还是有可能出现无意识的犯错。那么这种无意识的犯错,同样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其后果,很可能成为你一生的遗憾。但这不一定是你的责任或过错。那么,怎么办才能避免我们承担这种无谓的苦果或委屈。唯一的办法,就是我们要严格按规定办事,按规章和规程、职责办事,做到事事有依据,件件有记录。一旦发生事故,在追责时,这些都可以作为免责的证据,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协会是行业组织,很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要替会员说话,要保障会员企业及其员工,尤其是会员企业的安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过往的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案例,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都主观认为自己工作没有错,不理解为什么自己
被追责。因为他们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有个案例很说明问题,某店发生了一次较大火灾事故,店长因为没有对下属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而被抓,她觉得自己很冤,很委屈,说自己都没有受过消防培训,怎么可能去培训别人?但问题是,你是店长,为什么不去要求接受消防培训, 这是你的职责所在, 你应该知道自己的消防责任,或者你应该向上级建议进行消防培训。如果你做了,建议了,要求了,又有证据证明你这么做了,或许就能免除一定的责任。如果你什么都没做,或做了却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表明你做了,那么你受到惩罚,便不冤枉。假如公司没有组织店长参加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那么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个例子说明,在具体的安保工作中,企业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建立起一种自我权益保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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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安全无小事,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要坚持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和事故应对的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一种安全人的自身权益保障概念。只有这样,我们工作才会越做越好,我们的安全生产事故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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