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1 | 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
2 | 承包商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者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将基建主体工程的施工内容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
3 | 专业分包商再进行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商再进行分包。 |
4 |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与岗位不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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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需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与岗位不对应。 |
7 | 承包商或分包商现场的管理和施工人员不是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相应劳动合同不齐全。 |
8 | 承包商或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缺位或与投标组织架构不一致或不一致时未履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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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安全“四步法” 未落实:①作业指导书未做差异化分析,或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 |
11 | 现场安全“四步法” 未落实:②现场作业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预控,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流于形式; |
12 | 现场安全“四步法” 未落实:③无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或作业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现场严重不符; |
13 | 现场安全“四步法” 未落实:④未开站班会,或站班会安全技术交底等“三交”工作与现场实际不符、流于形式,安全控制措施未真正落实。 |
14 | 施工机具(含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八步骤”要求执行。(“八步骤”要求:建立起重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记录维护保养项目和周期;执行维保作业指导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台账;配置机具操作手册;政府规定的年检资料齐全;三证合法合规;重点作业前的专项检查且资料齐全。)每缺少一个步骤扣0.05分。 |
15 | 配网工程现场未按规定设置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十条规范”标识或未执行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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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起重吊装区域没有设警戒标志、无专人指挥。绞磨或卷扬机放置不平稳,锚固不可靠,吊件下方有人通过或逗留。 |
18 | 脚手架、跨越架未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脚手架搭设未按规定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抛撑、连墙件。 |
19 | 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运载及混放,氧气瓶、乙炔瓶放置相距不足8米、距明火不足10米、无垂直放置、无防倾倒措施。使用中的乙炔瓶没有防回火装置,蓝色氧气软管与红色乙炔软管混用或有龟裂、鼓包、漏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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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砂轮机、切割机、锯木机等有牙口、刃口和机械转动部分未加装保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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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做好有效安全措施,未与带电设备保持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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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沟、坑、孔洞口、预留埋管(顶管)口未设置明显标识及防护措施。 |
26 | 停电作业未按规定进行验电、挂接地线、挂标识牌,接地线装设不可靠。 |
27 | 高压试验未装设隔离措施、标示牌,加压过程无专人监护。 |
28 | 使用无防滑措施的梯子;使用梯子时,无人扶持或绑牢;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过大或过小(一般60°左右)。 |
29 | 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旁,在山林、牧区施工,以及有动火作业施工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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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监理人员对重大危险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未进行旁站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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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虚报工程量或物资到货量,进度款拨付提交工程量或物资到货量资料严重失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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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设计单位对设计交底及图纸审查会议中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未在所要求时间内答复。 |
43 | 对勘察、设计缺陷未按时出具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足、设计方案不合理导致图纸与现场不符,或导致发生一般设计变更。 |
44 | 设计执行“反措”存在错误、遗漏情况,或因设计失误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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