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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要求建立健全11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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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制定要求:包括最高决策者的承诺,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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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样例)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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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目的、依据;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范围;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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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样例)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公司 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 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携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公司 部门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 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公司 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公司 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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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确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详细编写职业危害申报的具体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等);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存档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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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样例)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承诺书》《工艺流程图》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取申报回执。
四、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五、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公司 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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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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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样例)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护相关知识;
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职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本公司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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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确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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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样例)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详细情况见下表
一、公司 部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二、公司 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公司 部门,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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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按照职业危害场所、岗位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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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样例)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物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体现了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
公司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本公司所需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要是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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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
公司 部门 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LA”安全标志.库房管理员 负责验收。
三、保管和发放
公司 部门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四、资金保障
公司 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保障,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每位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自己的防护用品,并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更换与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七、监督与检查
公司 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公司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并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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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的目的、依据;确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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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样例)
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公司 部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本公司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检测前的准备
公司 部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四、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公司 部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车间内公布。
五、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公司 部门负责协调公司 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公司 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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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建设项目评价制度的目的、依据;明确建设项目范围;确定项目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预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要求;明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效果评价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要求;明确哪些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应进行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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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样例)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 部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 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 部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 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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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依据;明确职业健康监护的负责部门、责任人;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时限、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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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样例)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公司 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 (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1. 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 部门,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体检后采取的措施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 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 负责。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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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目的、依据;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确定职业危害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时限;确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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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样例)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 部门负责及时报告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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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制定要求:明确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组织、职责和人员联系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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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样例)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公司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安全生产科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总务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培训
公司安全科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7.2应急救援
7.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7.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7.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7.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7.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7.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
7.3.2公司安全科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监督与处罚
8.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2安全科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3安全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9.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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