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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文:这些收费必须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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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有关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内容涉及面很广,对当前进出口环节收费管理进行了梳理,并明确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取消“红顶中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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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君通读整份《通知》,其中明确七个“不得”,三个“严禁”。将其中的几个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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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C$ y# R5 z0 j" M: j: a1[size=1em]7个“不得”4 b, Z; b8 b) S4 M* U: Q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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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规定的七个“不得”主要涉及到取消收费的内容: " b N/ Y5 k) f. }
(1)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2)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家明令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换名目转为经营服务并收费。 (3)不得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4)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并收费。 (5)不得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 (6)不得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 (7)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服务并收费。8 i; |& w, p& J! V2 Q# O7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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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ize=1em]3个“严禁”& h2 C) M; U7 Q
- F" u7 N6 i2 k7 n( o1 Y《通知》还对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设立三个“严禁”: % \8 @ H* P+ W8 ]9 ], N3 P
(一)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乱摊派等活动并收费。 (二)严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各类经营服务收费等必须公示。
( f r# h8 ^, N0 q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 J- v+ U; j& H0 e' m) _2 ]以下为《通知》全文: ( U( u/ B4 i3 s3 A6 ?! ~6 s5 G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 环节收费管理的通知
0 Z3 M7 r8 b8 B9 F: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认监委,法规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总局信息中心: 3 _ m& I8 L4 E3 t
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有关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T% f. ~! Y* d3 i2 O) _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
' D/ O8 o+ b/ h(一)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取消特殊物品风险评估费、动植物检疫审批密钥费等违规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 |0 E1 S% l4 _ ~4 ^. q
(二)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家明令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换名目转为经营服务并收费。取消食品标签咨询费或食品标签代理费、实验室检测加急费、检测报告更改报告费、报检员资料费、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原产地证明书更改申请书、电池备案书和产品实验确认书录入费等收费。
8 F/ a' |) j7 Q U(三)不得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取消法检过程中涉及的小船费等交通费、手工取制样费等经营服务收费。 1 U- m7 p4 U0 i/ q8 l5 _, u0 F9 j8 Q
(四)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并收费。
# W0 ?+ }$ t3 a$ E二、推进简政放权,取消“红顶中介”收费
7 K" }0 @! |$ A(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规定,各行政单位应对办事大厅、政务大厅进行清理,将大厅中的非行政执法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部撤出。 , ` a I* M+ X. m2 i+ R! _
(二)各检验检疫局履行查验职责时需要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的,一律由被查验方自行选择服务方,各检验检疫局不得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需指定服务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服务方。
* [6 Q+ g7 ?6 s' Y! d: e" G(三)进一步放开检疫处理市场,各检验检疫局不得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
4 p% {4 n, z r0 Y4 T(四)各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服务并收费。
4 p6 K: c$ M" N3 a% ]$ @& N+ M三、严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乱摊派乱收费
) u- Q* f% H7 h(一)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乱摊派等活动并收费。
4 G. y0 ]2 T1 `# H6 E(二)严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F( [8 [4 p, q- m: `( |(三)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各类经营服务收费等必须公示。 , N8 u# J1 y ]$ i
四、建立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
! j* N) {; i* q8 U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类型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含社团会费)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清单内涉及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要通过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凡有政策调整应及时进行更新。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3 H4 x! R( m* ]; w
五、强化收费主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 b3 {" h8 {2 m1 f
(一)对于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单位,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实行取消其服务资质,将多收金额退还缴费企业等方式予以处理。 9 p( {* N3 [' n6 F) R! D" ~' B
(二)对于已放开价格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至2016年7月31日前,收费项目和标准与2015年7月31日相比(其中检疫处理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为依据),不得增项和涨价。但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成本和社会需要,自行出台降低收费标准政策措施,并应在实施之日前公示。支持和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降低运行成本,降低收费标准。
0 h6 w$ ]! r* T9 P0 W(三)各检验检疫局行政单位从其下属单位集中的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
. k# x: \9 d: B$ _(四)支持和鼓励公众对进出口环节收费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q+ U, k- _7 q/ v. s7 u; `六、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 1 Q, e; E4 t, ]- e
收费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各检验检疫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认监委及中检集团(含各地分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改革措施。质检总局将加强收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单位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从健全工作机制着手,增进上下级工作交流和配合,抓好各项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各单位要及时向质检总局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和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政策建议。通过上下联运,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合力推进收费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 O0 x# @$ P' [- f/ ?7 L4 g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4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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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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