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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42楼的标准白 痴【这个回复原在本帖43楼,特此说明】提到了7.6的“使用前……”,那我就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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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 J# O8 J" t p% A6 x& ~- ?7.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2 D ]& V, t) w5 t; w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7 h4 @/ t, i- W4 W% @) @a) 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见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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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在7.6条款里给出了两种可选控制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 I0 F2 r" J2 ^! z2、“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是针对常态为工作中的测量设备的控制要求,如使用中的压力表、流量计,操作工和质检员日常使用的千分尺等。
# @9 M, ?. ?3 e/ ]3、“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是针对常态为非工作中的测量设备的控制要求,如本案例中的基准尺,企业平时内校用的标准计量器具,这种标准计量器具一般是不准用于日常产品检测使用的。9 Z. N/ l; \& U
4、国家计量法规对企业的标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要求已经明确了是针对其“使用”(或使用前)的控制要求,因此规定是“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使用”。企业备用、待用状态下的标准计量器具,只要能确保在使用前按计量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检定,合格适用即可。% z% k/ V6 M' I# e6 O
3 w: `5 m. G: \7 R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9 B& _+ }3 Y) Z3 a9 X1 E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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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六稿0 M4 @9 P# Q6 e; U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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