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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请不要对“安全”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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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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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请不要对“安全”进行审判!
# K, X, _1 y9 {6 L1 F$ j2015-09-05                                                 [url=]安全健康应急指南[/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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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天津爆炸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媒体看到现场惨状就马上联想到了“空间距离”。 8月13日夜,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公号“侠客岛”以此疑问展开话题,解读瑞海公司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监管等问题。并发表题为《天津爆炸的涉事企业,到底什么来头?》在澎湃新闻网舆论场上,随即全国主流网络媒体和部分平面媒体进行大量转发。以下摘录一段:
“关于建筑距离
此次事件中,一个为人诟病的是,为什么这个危险品堆场周围有这么多的居民楼?有些距离事故现场不足一公里。规划设计方面漏洞有多大?
早在2001年,国家安监局就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瑞海国际的这块堆场占地面积46226.8平方米,在国家安监局上述规定中,9000平方米即属于大型仓库范围,所以,建筑距离应执行1000米红线规定。“
针对上述摘录,提出几个疑问?
1、GB 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发布日期: 2000-01-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2001年成立的国务院下属机构,与上述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起草工作没有任何关联。
2、GB 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事故涉事企业为—危险化学品港口物流企业。经营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拥有所有权、交易权和货物处置权;物流企业没有所有权,不进行交易,只负责对货物存放期间进行维护,收取保管费。企业性质不同,适用标准不同。事故涉事企业不适用该标准,包括执行1000米红线规定。
3、如果该标准适用事故涉事企业,那么存在更多、更主要的有关“红线”的内容:“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企业,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消防安全储存许可证。”……
   除此以外,某个媒体还发表了如下判断---“2012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是杨栋梁就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后签署的第一份法规。在杨栋梁被调查后,该法规被质疑是为天津港项目开绿灯。”如此的逻辑推论,真的让人无语……
不可否认,媒体和舆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正面作用。但在本案的舆论“技术判定”中则出现严重的偏差。这种“偏差”会引导人们将目光关注与本案并无关联的安监局、关注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评价报告。目前的结果是:国家安监总局的主要负责人被查;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在此不禁也要做一个逻辑推论:这是舆论“审判“的结果?
无意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此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辩解(除了在法庭上的辩护)。只是希望媒体和舆论在各类事故的报道、阐述、判定中依据事实、尊重客观、恪守道德、读懂标准。特别是在技术层面,不要轻易对“安全”状态进行判定,不要对事故关联单位和人员进行预先的“舆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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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1: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安全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安监督局是逃不了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对企业选址的风险也应该有评估,明显存在风险的话监督管部门就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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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2: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代表一种不信任和焦虑,其它的不用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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