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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7月1日起国抽不合格产品将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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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7月1日起国抽不合格产品将禁销                     2015-06-03                                                [url=]中国认证认可[/url] " m' \8 ]" r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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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每次“国抽”不合格名单发布后,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一条“国抽新规”的发布传出了更让消费者振奋的声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仅要面对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还有可能受到停产、停售、召回等方面的压力或其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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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 s# @4 P: \+ K1 |$ e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57号)(以下简称《国抽新规》)。公告称,停业整顿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该规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 Y+ D. W9 r7 r%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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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告显示,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这一“国抽新规”。- K5 K+ h#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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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抽新规》规范了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是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二是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三是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四是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五是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分析会;六是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D2 D, ]% ]; f! ?: E

. g& ^! v" t( D    《国抽新规》要求,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 K# Y% d3 {# i$ i/ a6 }/ [( {

6 {& J7 X) Y6 C9 z8 F% [0 O    此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得超过30日。! ]; J8 B- s  }1 A8 q3 e

: ^$ ?* c/ ~% G9 g4 h% Q/ T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U6 B" Q# L3 C. Z

& T3 |: k6 ~/ [6 X8 U    而对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4 n! k' R1 y1 T

" g$ D/ H9 T, x- z! [8 s* \: q    同时,对于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如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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