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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检定和校准的区别
& ~) R, k: l7 j( S4 t5 V. ?& I* O% r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6 w9 u2 a, m2 \1 k9 N2 N# C' g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 O3 d% p6 n* X) L4 O4 n% @! y(1)强制检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某些测量仪器实行的一种定点定期的检定。我国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管理范围。此外,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m. V/ \- [2 d3 g5 ~/ |: s1 {(2)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以外的其他测量仪器依法进行的一种定期检定。其特点是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自由送检,自求溯源,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9 }, y: A8 F! s2 J0 Y( P0 P% g" K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我国对测量仪器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要负法律责任。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z* M: f* h3 X0 L/ H4 X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因此,任何企业和其他实体是无权制定检定规程的。. g+ c" H- l2 P5 l" j. A( {
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 \! c4 T$ E% e x1 Y4 H对大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为达到统一量值的目的,应以校准为主。校准在量值溯源中的地位已逐步确立。$ _' @* J# b# b4 u+ J6 [
校准和检定的区别可归纳为如下5点:
, G' z& T y& U4 t6 Z1 {5 G1、 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的溯源行为;检定则具有法制性,属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 t% P* L1 {; _9 o! w( n% y2、 校准主要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检定则是对其计量特性及其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
1 p6 E2 D, T+ n7 @% {/ b! b3、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通常应作统一规定,有时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则是鉴定规程。4 r2 T1 v, W) m2 c5 G% |
4、 校准通常不判断测量仪器合格与否,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要求;检定则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U* V2 R0 n- j, g: |1 A. n
5、 校准结果通常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检定结果则是合格的发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发不合格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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