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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的通知 2015-03-26 [url=]中国认证认可[/url]; ?* Z p1 z) n& G6 w( h
; d, @* B: m; z6 I* ^( D各认证机构、注册认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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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自2014年10月已开始在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进行办理。为配合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网上办理流程,便于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人更好地办理转换执业机构手续,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会制定了《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 2015年 3月 23日起实施,原《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2008年修订)》同时废止。
d2 H" b( X- v" P&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 附件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规范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所有认证从业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第三条协会自律监管部负责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工作。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一律在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转换执业机构申请需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申请,申请人需是在协会注册的持有有效资格的注册认证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等),并且在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中有可查询到的执业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一)在协会处罚期内的注册认证人员; (二)有违纪行为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注册人员; (三)未解决合同纠纷的注册人员; (四)不能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注册人员; (五)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注册人员。 仅持有实习审核员资格申请人以及暂无执业机构的申请人不受12个月内不能转换的限制。 第六条申请人随时可以提出转换机构申请,转入机构可以有确定的机构也可以选择暂无执业机构。提交转机构申请未批准的或者执业状态为暂无执业机构的可随时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途径:转换执业机构所有流程,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交费,协会受理,转出、转入机构确认,最终办理结果均在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操作,进度可实时追踪。 第三章办理方式 第八条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登录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点击功能菜单“转换执业机构”下“申请转换执业机构”,跳转到申请转换执业机构列表页面,申请可由个人发起、修改和删除。转换执业机构人员申请时,如有检查员、审核员资格的一同进行转换,不需要单独申请。 (一)确定转入机构 申请人在核实基本信息后,选定拟转入机构,同时勾选转换机构理由,并按要求上传转换执业机构凭证(附有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扫描件,到期的合同复印件等)。保存申请后由个人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缴纳转换执业机构申请费(50元),缴费成功提交申请,则整个申请提交完毕。 (二)暂无执业机构申请 申请人在核实基本信息后,申请将资格从原机构转出,申请变成暂无执业机构状态,则在系统中转入机构勾选“暂无执业机构”选项,并上传转换执业机构凭证(附有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扫描件,到期的合同复印件等)。保存申请后由个人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缴纳转换执业机构申请费(50元),缴费成功提交申请,则整个申请提交完毕。 第九条协会受理转换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对转换执业机构理由以及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与原机构合同到期或一个月后合同到期的注册认证人员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扫描件;(二)未到期终止合同,原机构同意解除关系的注册认证人员需提交转出机构开具的带有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 (三)由于原属机构解散、破产或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含更名)而不能从事认证审核活动的注册人员,需有国家监管部门对机构解散审批等正式文件作为证据。 (四)六个月原属机构未安排参加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注册认证人员,协会需与机构核实不存在培养协议等纠纷,并由协会核实是否半年未在原机构进行认证活动。 (五)其他转换执业机构理由,可附加仲裁结果或者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劳动关系中止的证明性文件。申请人状态为暂无执业机构的,可以直接申请,不需要再提交转会证明文件。 第十条申请提交协会经审核通过后,将从系统分别提交至转出机构、转入机构对申请人的转换执业机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核实确认时限为10个自然日,超过10天机构未确认的,则系统默认为机构同意申请人的转换申请。转出、转入机构确认通过后,如同意此申请,填写同意,网上提交协会。如机构对申请人的转换申请有异议的,应填写不同意、简述理由,提交协会进行进一步核实。转出机构或者转入机构为暂无执业机构的,由协会负责确认。 第十一条协会在收到双方机构确认后,进行最终审核。如双方机构均同意转换申请则审核通过,正式批准申请人的转会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批准结果并打印《转换机构证明》。如机构任一方提交不同意转换机构,且经协会审核不同意理由成立,确属不符合转换执业机构条件的,则对本次申请不予批准;如机构提交的不同意转换理由不成立,则按照申请人符合转换执业机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项内容核实完毕后,将符合办理要求的申请进行确认,并进行最终审批,批准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转换执业机构编号以及《转换机构证明》,此证明可由申请人自行下载,转换执业机构时间以最终审批通过时间为准,转换申请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转换机构申请在办理中若退回申请人或者机构需说明申请存在问题,请申请人、转出机构、转入机构相关一方尽快修改,若有疑问,请及时电话与协会沟通,针对存在的问题,继续提供有关信息或证明材料。 第四章公告与材料归档 第十四条协会完成转换后,系统自动更新人员的执业机构则转换工作完毕,同时成功转换的人员可在本人申请页面直接下载《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五条网上办理后,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结果不再通过公告的方式发布,系统审批通过即生效。 第十六条未转换成功的人员如需要再次转换,则需要重新发起新的申请。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和申请人均应对向协会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按照协会有关人员注册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程序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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