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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 H8 z2 _) T! S9 }6 y- p/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R4 f) |0 M1 b @$ L/ V0 A/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 U( H# v& @: U+ Z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Y, t0 d: {( E; Y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c+ {3 y9 ^3 y6 S* [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 p% ` _# U' x4 y# l: N! K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X0 ?- ^. E: Z4 K% O# Z8 ?1 j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 \0 G8 `2 N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g/ F3 `& m* k& {5 w; {( c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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