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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 i' i1 F! A# O7 ]! K. x( P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j0 A- [* K4 Z; y \& ?$ B1 f' x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j y- j% D0 ^# e: G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0 F# Q( O9 Q- S3 X% r& z( n8 F# t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M2 I( B- r( K! t! n4 n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 C$ k8 y+ t. b0 P- ^' H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1 A- Q( H3 J C3 T1 {: f% I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a0 t3 V. b. I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 U& \& y1 v9 h# D0 H# Z1 y( L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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