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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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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 M0 |6 }8 Z) t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W, k5 M' V" C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_1 l$ c" a7 i) D. \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0 X7 E3 m' W0 S" z2 M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J) s0 h8 a* a+ w8 A" ~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U. r/ y) N0 Q+ Q! T; K; _8 N7 f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z& N7 y; ~ N9 [$ L! r& i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f! r9 J5 i& L) |; A: `3 v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V( G- P( l0 v3 z5 {3 A!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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