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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8 j" ~2 R" Z3 L9 ~% d& B; i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i' ?: B# m$ i: T+ t! A+ f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u6 Y4 {: H& p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V/ i8 ?" O, D6 L0 j& Z0 n,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8 Y% s0 w- B8 Y! p" _. S5 u* R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c( z( ^! u, D% r R- w0 m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m* E# p1 I0 q+ q9 j$ w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6 j$ W8 _# C( Q" G9 f' B5 l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 f1 p% Q# n$ }( g' h/ U,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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