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认证机构从业满2年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才可设立分公司。
K2 Z& x4 M, l8 b. U6 }! t二、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办公场所和设施的条件要求与认证机构设立要求的条件相同。! B! m) Z9 Q8 \, f( H
三、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每个领域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可以是分公司的正式职员,也可以是认证机构的正式职员。但分公司的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不可同时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
( D; U, F4 O: j0 t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由本认证机构认证的获证组织。对于数量的原则掌握,东部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50个以上的获证组织;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30个以上获证组织;西部地区的分公司所在省内有10个以上获证组织。7 @2 ~/ Z' Y) m* f
五、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管理制度应涵盖分公司,使用统一的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文件,在此基础上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9 Q) v" H, T+ L8 M% r# o认证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都是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认证活动,颁发统一的认证机构证书、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标识。5 Q& V. f: [ m- @- w6 Q
六、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除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外,还要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质检、工商、税务、商务等。$ g! L0 r& A1 W- O Z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