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许可制度作了多处规定。(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团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2)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5 b H. M x, n t环境保护许可证从其作用上看有三种类型: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三是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称为许可证明书、批准证书、注册证书、批件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与其它方面的许可证制度一样,都要有申请、核审、颁发、中止或吊销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续。许可证发放以后,发证单位必须对持证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使持证单位按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这种监督管理包括对排污情况的监测、对排污数据的报送、对持证单位排污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等。对违反许可证排污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到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