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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国家标准存在的4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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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19: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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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国家标准存在的4个主要问题
0 G7 _8 _$ R, H/ z2017-03-22 闫涛 质量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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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标准发布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系列文章,其中一篇谈到国家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授权,现全文刊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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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截至2017年2月,我国现有现行有效国家标准34,328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69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30,270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66项。备案的行业标准55,128项,地方标准29,916项,企业标准100多万项。标准涵盖了基础、方法、安全、卫生、环保、产品、管理、其他等方面,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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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全面开展,现行标准体系存在着无法跟上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形势、无法适应市场监管体系改革需求、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一系列问题,在某些方面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瓶颈。国家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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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配套协调性较差, G. b$ N, ]1 b6 v# z: w% f
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体系结构不够清晰,负责标准立项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各自为政,导致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缺乏科学性和整体协调性。许多标准制定单位,单纯追求制定标准数量,随意拆分标准,将本应属于一项标准整体的内容拆分为许多标准,导致标准体系配套协调性较差。现行国家标准中针对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的拆分问题尤为突出。比如:在某些领域,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检验指标,但却没有检验方法标准,或者有了检验方法标准,又缺乏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指标。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有关方面热衷于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的重复制定,而与之配套的通用基础标准则长期无人问津,从根本上造成了标准体系的功能协调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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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苯甲酸(钠)是不允许在葡萄酒中添加的。而GB15037-2006《葡萄酒》标准中规定苯甲酸(钠)要求≤50mg/L,并在前言部分的第3条第3 款说明“苯甲酸在发酵过程中可自然产生,并非人工添加,因此规定了上限”,但对如何判定苯甲酸(钠)是自然产生还是人工添加的,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检测方法,这对执法人员进行产品质量判定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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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指标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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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标准体系整体协调性较差,标准立项计划缺乏统一规划,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制定单位分别独立编制不同的标准,从而造成许多现有国家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甚至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例如:GB15037-2006《葡萄酒》标准中规定苯甲酸(钠)要求≤50mg/L,而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却规定苯甲酸(钠)是不允许在葡萄酒中添加的。还有,我国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GB2721-2013《食盐卫生标准》规定氟含量不得超过2.5mg/kg,而强制性标准GB5461-2000《食用盐》则规定氟含量不得超过5.0mg/kg。

) _# O/ X/ K# _部分强制性标准执行力度较差6 _2 B) |9 A) P$ v, r( N( }
按我国现行的标准化相关政策,我国目前的强制性标准等同于技术法规,具有和法规相同的效力,具有无条件的强制执行力。可事实上,由于标准的实施涉及众多部门的利益,往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碍,导致标准执行日期一拖再拖,甚至最终不了了之。使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形同虚设,极大损害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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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为关注的电动摩托车标准为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发布了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个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项“20/40标准”备受瞩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如果这一国标实施,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了。标准一经发布便遭到来自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对,最终国家标准委于2009年12月15日,标准正式实施前半个月,又发了一份《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该4项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其正式实施日期,至今仍无相关通知。

* |7 Y$ f" K+ x; f. P1 `5 j5 M0 h部分强制性标准不能考虑地方特殊条件,导致无法在地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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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编制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全国各地在地理人文环境、经济发展特征等不同,导致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地方执行时遇到困难。如果一味强制推行,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等不必要的浪费,违背国家标准制定的初衷。
例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规定,城镇燃气应在燃气中添加臭剂,使其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该条规定是为了用气的安全性,一旦有泄漏发生首先通过嗅觉可以发现。该强制性标准在制定时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各地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的不同和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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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北京市,近年来天然气除用于城镇居民使用,还主要用于电厂发电使用,电厂使用的燃气大约占到北京市燃气总供应量的一半以上。由于燃气添加的臭剂中含有硫的成分,硫会对发电机组设备造成腐蚀,如果按照现有国家标准执行,供给电厂的燃气添加了臭剂,电厂就要脱硫脱臭,这样一来, 电厂就有加臭脱臭重复的过程,造成臭剂的浪费和增加电厂不必要的工艺流程和生产成本。从安全性方面考虑,电厂有专门的精密仪器检测用气是否泄露,不需要通过人工嗅觉发现,因此在电厂用气中添加臭剂毫无必要,而且会增加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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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2 2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问题由来已久,早就应该予以解决了。其实,国际标准中互相冲突的标准要求数据也是有的。例如,ISO 669:2000《阻焊 电阻焊机 机械和电气要求》条款7“试验条件”要求电气测量仪表的准确度或精度为1级;而ISO 5826:1999《 电阻焊设备 适用于所有变压器的通用技术条件》条款6“试验条件”要求电气测量仪表的准确度或精度为0.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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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09: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部委都制订对本行业有利的法规标准,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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