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最近我花了点儿时间去研究供职公司的一项工作要求: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必须向企业索要“消防验收证明”,而且作为必审要求,常常堂而皇之书写于任务书备注中。本人对此颇有异议,尽管对公司要求我尽管可以认其为“甲鱼的臀部”而顺其自然,但心里话不说如鱼刺哽喉实在不吐不快。同时也希望得到各位老师指点。 1.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第一款“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二款“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根据现行的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引用法律法规均为2009年5月1日实施,至今尚没见有所更新或补充规定。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单位、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消防验收,也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提供的出消防验收报告。这浅显的道理难道高高在上的领导、拿高薪享盛誉的专业权威、专家真的看不懂?实在费解。难道我真的老了?看不懂这缤纷的五彩世界了? 我以为这黑色幽默的规定之所以能以文件形式形成,应不外乎以下原因: 1. 没有充分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望文生义、思想方法是“联想1+n”; 2. 宁“左”勿 “右”思想作怪,认为做过了总比做不到强,忽视了认证行业较强的政策性和审核人员现场工作的可操作性。也没有考虑客户的实际感受。这大概多少与“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理念相悖。说轻了是糊涂,往重了说,那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也怕放过一个”的愚蠢逻辑的翻版。 3. 以点代面,以偏概全,把某些执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当成公务人员普遍行为准则,无视存在于社会上正能量的作用。其结果将助纣为虐,误人误己。 事情引发的考虑: 法治社会做任何事情应以法为准,切忌想当然;实事求是说来容易,践行很难;想问题做事情多想想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人才厚道。厚德载物,才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