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用户名
 免费注册用户名
各版块官方QQ群号新手如何获得更多贡献值审核员注册挂靠推荐如何成为国家注册审核员新手入门必读-论坛版规
查看: 2669|回复: 3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6号公告

[复制链接]

107

主题

263

回帖

1万

积分

博士

积分
12291

Medal No.1

发表于 2013-4-10 08: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时间:2013-04-09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 U+ }1 T# S% f+ B; D' u! e/ L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6号公告
( a; ], b& `0 ~! L9 Z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资质有关问题的公告/ {/ g2 f5 y4 @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35号公告)和《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13号)相关要求,《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认可方案及认证审核员注册制度也已建立。
2 F9 \' @* p9 O7 |" O' T  为进一步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活动,做好HACCP认证机构的资质批准和扩大业务范围工作,现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4 U7 o$ R3 n' {9 u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不得受理新HACCP认证业务申请;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申请可以认证,但需在2013年9月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认证决定。8 a+ u' R1 p3 T; q- j5 \
  二、国家认监委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扩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如下:
; B$ P* f+ ^3 ~  (一)具备已批准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GAP认证、食品质量认证、绿色市场认证等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机构HACCP认证审核员人数应符合《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国认注〔2010〕11号),并有一年以上从事相关认证业务的经历。
- u; w! \' P! n) s+ e  (二)非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但属已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机构申请扩大HACCP认证业务范围的,除HACCP认证人员数量符合《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国认注〔2010〕11号)外,还应获得QMS领域第三大类(食品类)认可4年以上。
# E* s) X9 L1 k7 [, D* S; }; r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路径为:国家认监委网站-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各认证领域或项目的从业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
0 K7 A- Q2 @! c, U5 k/ ?5 Y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HACCP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得开展HACCP认证活动。持有上述认证机构颁发的HACCP认证证书的相关组织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相关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 r- U6 g" Q8 ?7 p# T  特此公告。
. i4 Y2 d( R* w3 \2 o( ~
% A! ]. t% k% V 国家认监委
7 H( K. c- N4 W1 h" Y# t3 E4 a$ W 2013年3月25日. T2 w+ p- _/ o# j7 M% L7 }
- V" F- [; h2 ^

21

主题

250

回帖

5897

积分

博士

积分
5897

Medal No.1

发表于 2013-4-10 09: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0 10: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洗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4-11 06: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ISO爱好者 ( 鲁ICP备09041441号-1 )

GMT+8, 2024-11-23 17:1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