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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 | 关于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的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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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9: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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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 | 关于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的两种观点1 M" p/ \1 \& E8 O) [- x5 M
2017-02-20 9 t2 y  O  Q- y# N2 g- 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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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引起的讨论,成为近期质量领域、标准圈大家共同的话题。2月11日,质量与认证公众号发布《重磅!国家标准将全面免费公开》(点击标题阅读原文)一文,阅读量超过16万+。上周三,本公号再发《 标准免费,我可以不同意吗?》(点击标题阅读原文),引发热议。标准免费公开,自然是“重大利好”,但我们需要倾听不同的声音,冷静思考其中合理的成分,使结果更加完善,这也是我们发布这一系列文章的目的,今天再刊发两篇文章,作者都是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在此发布,为大家提供不同思想碰撞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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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为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点赞4 @* d* H9 Q3 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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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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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制度改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多数支持,少数质疑,也有非议。避开喧嚣纷扰,冷静理性思考,笔者认为这项改革很好很给力,应当为之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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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有益。改革是否正确,首先要作价值判断,即改革让谁受益。显然,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全社会将共同受益,共享改革红利。标准是人类实践经验和科技成果的结晶,标准化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传播共享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最佳秩序和最佳共同效益。公开国家标准,其内含的信息、经验、知识、技术将在更大范围更加顺畅地传播、推广、应用、共享,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减少全社会的学习成本、生产成本、交易成本,一方面深化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一方面增进社会协调与合作,从而促进生产效率、贸易便利、产业发展、科技进步、质量提升等等,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社会全体成员均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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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有利。改革是否合算,还要权衡成本收益、利弊得失。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益性国家标准是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属于市场机制失灵、由政府主导供给的产品,它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技术制度,具有投入少、成本低、收益高、受益广的特性。这个成本收益账虽然难以精确计量,却有不少的例证,如美国国防部曾经估算,在制造弗吉尼亚级核潜艇过程中,仅2700万美元的零部件标准化投入就节约了7.89亿美元成本,投入产出比为1∶29,这还不包括提早10年交付舰艇等间接效益。政府花少量的经费投入,所形成的标准成果免费公开,产生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不失为一笔合算的买卖,也是公共财政效益最大化的应有之义。同时,免费公开不会损害参与标准制定者的权益,也不妨碍标准出版机构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这与法律类似,立法机关公开法律信息,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出版社出版发行法律文本。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社会广泛受益,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是较优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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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有理。改革是否科学,必须符合基本逻辑。此项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免费公开与版权保护的关系,质疑者和反对者也主要纠结于此。其实,免费公开与版权保护虽有联系,但根本上是两码事。公开,只是国家标准文本、题录信息和制修订信息公开,供公众快捷获取和在线阅读,并未允许随意下载、编辑、修改、复制、出版、发行等等,本质上不影响标准制定者和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免费,只是公开信息环节不收费,并不像有质疑者理解的那样标准免费,信息公开免费不等于标准免费,获取正式出版的标准当然需要付费。进一步分析,标准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使免费公开乃至今后可能的标准免费,也仅仅是版权所有者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而已,这不影响其仍然享有标准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财产权。至于可能影响标准出版者利益的问题,这属于作为版权所有者的标准制定机构与经其许可行使复制发行权的出版机构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可协商妥善解决。出版机构当自我革新,从标准深加工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拓展新业务,而不是固守现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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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有据。改革是否合规,须于法有据。从免费公开看,不同于国外的民间机构,我国国家标准制定机构为政府所属机构,标准制修订经费来自公共财政投入,公共行政所形成的标准信息原则上予以免费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和要求。从版权保护看,关于国家标准版权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一些争议,我国标准化法和著作权法对标准版权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标准受版权保护已是普遍共识。按照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标准版权归属于标准制定机构,而标准发表权是标准版权的内容之一,标准信息免费公开应当视为版权所有者对发表权的一种处置,这种处置是合法合理的。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符合法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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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有度。改革是否可行,需要系统周详设计,把握好推进的次序、节奏和力度。从国家标准公开方案看,公开范围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照执行,涉及采标的则强调遵守相应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特别是不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很好地把握和处理了公与私、国内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公开方式限于官方网站公布、在线免费阅读,是有所保留和受控的,妥善处理了标准信息公开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公开步骤分阶段进行,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可见,改革措施是有节有度、稳妥审慎的。
(作者系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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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我为什么不赞成标准公开?9 }% ~0 w) E+ |$ l( {2 e+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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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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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有朋友问我国家标准什么时候公开,我本来想不到要查阅国家标准委网站。结果,一查还真有这档子事。于是,出于职业习惯,我就信手提了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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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自2012年以来,《中国标准化》杂志上每期都有我为《标准化悟语》专栏写的文章,一口气写了四年多。但是考虑到这次碰到问题的严肃性,我觉得“不宜”再写文章在那个栏目上发表,这样,就顺手将临时想到的八个问题加了个《不敢恭维》的题目,发布在我个人的新浪博客、微博和微信号上。在此我想声明,我无意妄议上级,纯粹是个人的学术观点,同时我也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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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发出后,让我没想到的是,很快竟有百多位业内同事,以各种方式表达出对本人意见的支持和赞许,我就此觉着事情有些闹大了。退休几年的我,本来想使自己松弛下来,好好过一点儿晚年生活,鬼使神差,我又不得不使自己的思绪重又绷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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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标准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官差,只要照上级的意思办,不愈矩就行了。标准化是一项专业业务,同时也是一门学问,在专业和学问面前,唯一需要的就是认真。仔细想来,像我前面做的那样,随意发出几问,既不系统,也不做分析,还谈不上负责感和事业心。做为一名曾经的专业标准化工作者,我觉得自己有责任再做些深入思考,把我所提出来的问题和现在还没有被提出来的问题做一点梳理。这样,既能说明我不是信口开河,也可以在讨论中统一思想。我确信,无论对于什么事,什么人,只要理性在,坚持摆明道理,就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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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成国家标准全面公开,有以下观点可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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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先明确标准是什么?我认为,从本质意义上讲,标准并不是像通常看起来的那样只是一份文件。其实,标准是一种产品,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形态,有着特殊用途的特殊技术产品。这种特殊产品,不但具有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技术要求的核心内容,也具有一定形式的物质载体。就是说,标准不能停留在专家们的头脑中或使用者的口头上,标准必须是加上某种物质载体的实物形态——它是一本书、一份公告或者一张软盘、一份光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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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明确标准是怎么来的?标准不是来自于上级的命令、领导的要求或什么权威人的决定,标准必须是来自人类生产、生活的社会实践,实践有了基础才有标准的需求产生。标准依据不同类别,由不同的专家队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组织研究、编写和制定,最后还要经过公认的权威部门批准发布才能有效的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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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明确这样的特殊产品必须要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标准就是垃圾。同时也必须明确标准也具有价值,这才能体现标准这种特殊产品的两重性。标准的使用价值好理解,就是它的有用性。标准的价值常常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在中国。这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对知识和知识产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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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到标准的价值,就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物化在该项标准中的一般性人类劳动,包括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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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研制过程中专家们投入的体力和脑力的复杂劳动。制定标准是人类的高级劳动,标准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和知识含量。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就无法理解“一流的企业卖标准”和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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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研制过程中投入的必要的物料、工时和费用。对于许多技术标准而言,在这方面的投入不但必不可少,而且数额巨大。所谓“标准引领”,“得标准者得天下”,就是需要在技术研发上砸钱、在标准制定上下功夫。谁见过苹果、华为、格力、海尔以及西门子、微软这些大品牌不重视标准?谁见过他们不肯在标准上舍得大量投入?我手边有一个例子,辽宁舰的前身“瓦良格号”被引进时,光技术标准和图纸的重量就有40多吨,所支出的费用占据整个费用的10%。这些标准和图纸光翻译校对就要一百人干两年。还有,有谁不知道对外投资或引进外资做大项目时,技术标准的谈判必不可少?如果标准没有价值,这些工作岂不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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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编写和出版发行过程的物料、工时和费用,不用说,这笔账也是明摆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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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化组织的管理费用。除中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全世界差不多所有国家的标准组织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就连国际标准组织也不例外。有关部门一定不会忘记,我国每年给世界标准组织上缴的会费有多大?所以,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这些费用实际上都是物化在标准这种产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这种劳动表现物化为标准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外化为标准的价格,在标准这种特殊技术产品的让度和使用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否则,标准的生产过程就无法继续。搞标准和用标准的同志都知道,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价格比中国标准的价格贵很多,有的高的离谱,原因就在于此。
(摘自王忠敏个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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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8: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说不公开的理由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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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说不赞成标准公开的作者,既然说好好过一点儿晚年生活,所以像这类事情就不必掺和了。国标委确定的标准公开政策,既然已经发布了,会因为他的反对而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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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2: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7-2-22 09:19
' F# ?5 v: J7 t那位说不赞成标准公开的作者,既然说好好过一点儿晚年生活,所以像这类事情就不必掺和了。国标委确定的标准 ...

: P, C# p, N7 ~3 {( b5 X倒不是这样的,所有的政策,如果都是一边倒的声音,那是非常危险的事。有反对的声音,那是好事。多听不同的意见,可以把政策制订得更好。比如,如何保证标准编制者的合法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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