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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这一道判标题。 |
发表于 6-2 09: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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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 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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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最终还是要当地质检站验收报告为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监理和施工方的验收不能代替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50300-2001的6.0.1条款要求: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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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 1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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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质检站参加验收,其它的是不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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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 21: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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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检测就是针对钢筋、砼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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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 2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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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不太了解建筑工艺过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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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4 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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