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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2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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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t# J' C; U( A5 S5 [8 k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1 r: \$ \) y: u2 m1 Y0 N. X6 Y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 \" A; l* a# g- \- c$ {6 d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Y6 u+ m, J8 z( V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0 m9 Y! A$ V- t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3 n. k" G8 b: n3 s2 d* \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2 d" f0 ?( Q, ]; e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e$ e W6 I+ a& e1 s3 Z
根据这个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只会按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的依据呢?而不会在意你的企标是否高于强制性标准) [4 }4 D4 L$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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