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9 C' p* ~ B+ y' O: k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5 H2 A1 Q# C, h N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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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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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6 e7 o! u1 Y6 E7 }. k. p, r▲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 l9 L1 d8 k. k) ^" b" L. _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7 ~ q! O+ ~# C% F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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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5 P7 u7 w; l3 L0 r5 Z4 b,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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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 h+ k+ ]" c- U* o8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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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4 z: q0 O/ ^2 t2 {- 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设备名称及代码 | |
锅炉(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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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2000) | | | |
| | 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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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罐车2220、铁路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 | | |
| 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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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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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
电梯(3000) | |
起重机械(4000) |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000) | |
大型游乐设施(6000) | |
压力管道元件(7000) | |
压力管道(8000) | | |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
| 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23条确定。 |
| |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
|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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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q+ u# n5 a8 e- m |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
客运索道(9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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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F000) | | |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延长校验周期为3年或5年。 |
|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
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检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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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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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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