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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d6 @3 o0 R9000标准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以顾客关注为焦点。 一个买方,一个卖方。只要买方认为卖方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就成交。如,买方满足卖方提出的一些质量方面的要求。质量要求有高的要求,也有低的要求,甚至为了赶工期,买方可以答应不经检验的条件。为了价格低得多。也可专买等外品,不合格品。 总之买卖双方你情我愿,买卖就算成了。 这种说法当然有问题。有些买卖双方不可能坐在一起商谈什么产品质量要求。如柜台上出售的餐具,专卖店里的空调机。这些都是成型的产品。顾客不可能与厂家商讨产品功能与质量。对于这样的具有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产品,国家就要出面干预了。于是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什么样的产品 是好还是不好,买方和卖方说了不算,产品标准说了算。 一个新产品出来,既没有国标也没有行标,于是企业就制定个企标,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后来有了行标,就执行行标,再后来有了国标,行标作废了,就执行国标。 政府是通过制定标准来代表着消费者利益的。 政府不仅仅是通过一些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保证环境控制,安全等法规的要求。也就是说,双方做买卖,不光是你情我愿的问题,还要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于是有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如,电器的绝缘,耐压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汽车的尾气排放量等,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 标准按性质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强制标准是法规要求,是一定要执行的。 推荐标准不一定非得执行。但前提是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等法规要求 一些没有重复性的产品,如,根据客户要求设计或客户提供图纸 制作出的专用设备。这类产品无重复性,无国标,也无行标。也没必要制定企标。其检验依据是根据客户要求制定的测试大纲或技术文件要求,测试大纲、技术文件是设计开发或产品策划的的输出 典型的例子是零部件的加工产品,工装夹具、定制的专用设备等产品。 推荐性产品标准为买卖双方对产品接受准则的选定提供了方便,合同中选定这类标准作为接受准则十分方便,不用自己再去搞个准则。 有些推荐性产品标准采纳、执行的并不多。现实中仅仅只能作为参照。如:工厂定制一批制服(不是劳保服)。面料是客户选定的,客户关心是款式及做工质量。虽然产品也可执行《单、夹服装 FZ/T 81007-2012》 、《衬衫GB/T2660-2008》 等标准。但也可不执行这些标准,而由双方商定产品接受条件,但是必须满足《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18401-2010》 强制标准。 还有一些标准是很难推行的,如:印刷业的平板装潢印刷品等,实际操作中其很多指标在确认样品时通过肉眼观察就定下了,以后的检验只要满足封样后的样品效果就行。 《GB/T 7705-2008 平版装潢印刷品》在这里只能起到参照作用。 还有一些市上的小吃类产品如:油条、包子之类,严格意义上也是要有标准的。但大多没有。一些地方政府针对一些地方特色小吃,也制定了一些产品标准如《武汉热干面》。对配料、材料等作出了规定。但执行了这个标准,热干面就味道就好吗?。同样的2家面馆,其操作手法,用料等,旁人还真看不出。但一家生意冷清。另一家价格高出1元,还排起长队。看来热干面好不好吃,还真不是标准能解决的问题 对于那些摆在柜台上销售的产品,是一定要有产品标准的,如电风扇、电视机、卷烟、炒货、衬衣等。这类产品必须要执行产品标准。否则就是无标生产。是违法的。 这类产品只要满足国标、行标或备案的企标就行。满足了这些标准,自然就满足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法规,因为制定制定产品标准是必要条件是满足强制性标准及法规。 在这里执行的国标、行标、企标只能是其中一个。有国标时,只能执行国标,因为此时原来的行标已作废、无国标,有行标,就只能执行行标。有种说法,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这样就可宣称自己的产品执行的是企标而不提国标或行标。这是种说法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很清楚,在有国标、行标的情况下。就要执行国标或行标。这时这个严于国标或行标企业标准只能作为内部使用。就像证书上的认证的依据是GB/T9001,而不能是质量手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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