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非常高大上的“征求意见稿”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宏伟蓝图。拨开较多篇幅的通用性修饰内容,实际呈现的却是引人注目的“取消”、“合并”之类的那些事…
1、“取消”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这是国务院倡导的、现代社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文中所说显得有所眷恋、但也无奈。这个必须放手的。
“取消”机构资质审批许可,意味着“资质本本”带来的“红利时代”行将结束。今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必定将依靠能力水平、技术创新、服务规模、产品质量等要素获取利益,并不断发展。
2、放手后这些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怎么办?国家规定资质条件(安监局制定),机构对照条件后向社会公开告知(公告):我满足条件了,可以开业了!
如何监管?全社会的眼睛都盯着呐。当然,政府也监管,强调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具体条文为“变单一的行政监督为行政和社会双重监督。”另外说了很久的行业自律、诚信建设,能否加快…?这可是符合社会化服务机构发展规律、符合国际惯例的事。
3、“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当然也是有国家规定开业条件,欢迎大家来“搞”。文件中提出“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规划,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只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出和推进多年了,以前如何、现状如何、前景如何….这个么…再说吧。
4、很吸引眼球的是“2018年底前取消安全评价师资质,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序列。”呵呵…..记忆犹新的是:2010年国家(人社部、安监总局)设想在三年内合并(也称之为:归并)“安全评价师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怎样合并?正在研究中…..
现在合并不成,就来个狠的:“取消”,哇,这个好,这个更省事。
弱弱的问一下:作为一个国家行业层面的安全生产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构造者,难道“否定”“推翻”“取消”安全评价师这项法定国家职业资格,就能“提升”“推进”“实行”另一项国家执业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5、仔细深入研读,“取消安全评价师”实质上是“归并”并非“取消”。打造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力资源系统,将“安全评价师”置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之中,分类、分项管理。思路不错、真正实施尚需努力。
“取消安全评价师”并非消灭“安全评价师”本身,而是消除了“安全评价师”与“注册安全工程师”之间互相独立的、平等的、处于两种类型人力资源系统的不相联的“关系”,将“安全评价师”置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人力资源保障的大框架之内。
6、这些年来,“归并”、“取消”的声音不绝于耳。究其原因,外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归人事部管,“安全评价师”归劳动保障部管。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司局的职能要“归并”,所以就……。内部: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主管“安全评价”事务;安监总局人事司主管人才建设,承担“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职能,延伸一下就伸到了到“安全评价师”。但细心的人上网查查看,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印发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并没有赋予管理职业资格的职能,且安全评价师是列入国家职业大典的社会职业,岂能随便取消!依法行政很重要哟。
7、总结
“安全评价师”由来是因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安全评价”事务,需要一帮专门技能的人员来从业。这帮人员被称为“安全评价师”,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社会职业。目前被列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全国安全评价师人数近3万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为了构建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体系而产生的执业资格,安监总局极力推进并且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条款,具有法律保障地位的“技术称谓”,目前人数在20万左右。
从系统构架上,两者不在一个层面。系统设计者、事务管理者、各类从业者如果没有从本质上作出清晰的认知,都将会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比如,相声“关公战秦琼”,比如郭德纲…..不说他了,近期他麻烦来了,呵呵
8、建议
“安全评价师”还要去考吗?在当下的“喧嚣”氛围中,给出建议是很难的,但可以思考下列问题: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安全评价”事项会取消吗?
“安全评价”是否需要专门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要求?
“安全评价”是否可由“安全咨询”“安全检测”来替代?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如何确定(全部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来替代吗)?
不论“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是“安全评价师”形式上是一本证书,本质上是具备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这些人才是通过施展本领服务于企业、政府和社会。我们太过于关注形式,关注证书的获取、关注证书所带来的利益和荣誉。忽略的是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根本要素----具有工作本领、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