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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 | 这一地方严禁主管部门指定和分配检测业务
/ t! ^2 i6 H9 K# b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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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 Q2 y, L1 e3 y- }& W% z9 v# b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日前,陕西省住建厅结合实际,从四个方面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做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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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要求,要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通知》全文如下: 3 h" U4 q$ N# d8 ~0 p* X( B8 Z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 M- V8 P
; Y3 I- o; ~+ x$ q4 Q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m8 q& d1 j; {7 n/ _8 o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3 }: F! n2 ~- Y# j' n
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 w) b* x$ y0 O) {
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 s. e& s Z8 Y4 ~7 n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 " G4 k% S3 _$ }9 j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 ?, I2 h% g( Y; g; N. Q
三、淡化前置审批,规范培训程序
% D6 ^: n/ x% {6 l" y- O8 i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管理,委托开设相应专业的高校组织实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依据省厅要求,淡化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条件,细化培训实施方案,会同培训机构完善检测人员考核题库,规范培训程序和行为。 9 b, V9 |7 V, s' `/ q% A9 a( p7 \: Q
四、强化外省入陕企业管理
2 Q$ x2 B2 b* D" {- ^' N外省检测机构均须到省厅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外省检测机构备案时除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检测资质证书、入陕检测人员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质量管理手册》等质量管控文件等资料外,必须提供与企业资质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并取得我省计量认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省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检测设备执业行为等监督检查,发现技术人员、检测设备不达标,执业行为不规范,将其违法违规行为报省厅,将其清除出陕。 4 n' e5 v7 x' G; {+ n& t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f& x$ S7 P6 v2 g7 m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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